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经典案例分析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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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经典案例分析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
作者:刘守芬,白文桥等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8-01
书籍编号:30666736
ISBN:9787300283753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822041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法律类
版权信息
书名: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经典案例分析
作者:刘守芬 白文桥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0-08
ISBN:978-7-300-28375-3
价格:49.00元
前言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经典案例分析》一书出版后,深受广大考生喜爱,好评如潮。为回报厚爱,根据新修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考试大纲的一些新变化,我们特对本书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近两年在全国有影响的热点案例的评析,以使本书更臻完美。
本书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的精神,根据刑法分则、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的内容精编数百个案例,注重提高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全书分刑法学与民法学上下两编,每编分为两部分。各编第一部分为一般经典案例,每章均含有“本章精要”“经典案例”“案例分析”,其中“本章精要”仅作为各章的要点提示,而主要篇幅则用于编写“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各编第二部分为复杂经典案例,即有一定难度的案例,并配以案例分析;该部分体现学科综合知识的运用。
涉及案例的试题(如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考生来说是最难适应的题型。本书恰是适应广大考生的实际需要,以典型案例为“的”和以准确的刑法学及民法学原理为“矢”,按照考试大纲的精神,有的放矢地分析、评价有关案件,做到既明辨法理又给考生提供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本书准确、恰当地使用刑法学和民法学的专业术语,以严谨的逻辑性和流畅的文字表达形式完成,这对于尚未经过“法言法语”训练的考生来说会备感亲切。
最后,祈念本书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有所助益。
编者
上编 刑法学
第一部分 经典案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章精要
分裂国家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有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的行为,意指将国家分割为几个部分,建立独立政权,对抗中央政府,谋求国际承认。二是阻碍、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进程行为。这些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方式。所谓组织,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多人参加分裂国家罪活动;所谓策划,是指出主意、定办法、制定方案、谋划犯罪策略;所谓实施,是指亲自指挥、协调实行分裂国家罪行为。无论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行为,都以分裂国家罪一罪定性,不实行数罪并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较容易掌握,实质是对于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一种预备行为的犯罪化。应当注意“煽动”的内涵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以分裂国家为内容的鼓动、宣传。本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既遂。
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都是行为犯,二者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有类似之处,要注意区分具体行为方式上的不同。
间谍罪强调行为人(含机构、组织、个人)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发生非法联系,其行为有以下几种:一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五是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行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对间谍组织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和个人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在情报送达对象上,本罪和间谍罪的规定有明显的区别。
还应当注意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前两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后罪侵犯的是国家保密制度;前两罪的行为人包含机构、组织、个人,是一般主体,而后罪则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有时也包括一般主体,但都要求其有掌握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身份特征。前两罪强调行为人和境外的间谍机构和非间谍组织机构及个人发生非法的情报提供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为之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直接故意;而后罪只强调行为人基于故意的心理,违反保密制度,从而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泄露行为的指向对象,不属于本罪的必备要件。
经典案例
【案例1】阅读标记:( )(读后请打√,下同)
藏族人泽戈曾经携带其父母的骨灰前往拉萨朝拜,后又经西藏樟木口岸取道尼泊尔,前往印度朝拜达赖喇嘛,并接受了达赖的“摩顶”。彭某在哇尔玛小学任教期间认识了泽戈,泽戈向其摆谈去印度的情况以及听到的达赖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向其灌输民族分裂思想。彭某在泽戈处借阅了从境外带回的书籍《神的旨意》《达赖喇嘛国外访谈录》,并将书中有关宣扬“西藏独立”的内容摘抄下来,刻在蜡纸上,然后油印装订成20余册,向格尔登寺和尚党真、托美等人散发,还要求他们散发并以诵经的形式天天念,以祈祷实现达赖分裂国家的心愿。
问: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阅读标记:( )
阿安扎西、洛让邓珠为达到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目的,多次密谋策划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并散发煽动分裂国家的传单。2001年1月至2002 年4月间,他们先后在四川省康定县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广场等5处实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财产损失100余万元。两人同时在爆炸地点散发以煽动分裂国家为内容的传单。
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阅读标记:( )
杨某系某大学从事航空科技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副所长,2014年外出某国的一所大学进行学术交流时,趁机与对方某机构接洽,后滞留该国不归。
问:对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案例4】阅读标记:( )
某外国公民黄某长期侨居我国,在返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机构招募,接受派遣任务并参加训练。黄某返回我国后,多次秘密与该国间谍组织联络,并按“每月报告两次”的密令,先后多次直接或者采取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国空军歼击机机型、空军作战训练基地等情报。黄某还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命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的谈话内容等情报。
问: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5】阅读标记:( )
沃某在德国学习期间被在德国的我国台湾地区间谍机构策反,成为台湾间谍组织的间谍,化名“杨东”并每月领取薪水,领取了相关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扫描仪等用于从事间谍活动的设备。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沃某在大陆积极发展间谍网络与成员,并受台间谍组织派遣多次进出大陆进行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搜集,并偶有得手,获得解放军某夜间作战装备情报,把准备发展的成员情况向台湾间谍组织作汇报。20世纪90年代初,沃某结识了大陆导弹技术专家郭某,并以金钱将其收买。郭某向沃某提供了大量有关战略导弹的情报,包括7项绝密情报。这些情报受到西方某些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台湾间谍组织负责人亲自接见沃某,并给予沃某40多万美元的奖励,郭某也先后数次接受了台湾间谍机构通过沃某转交的数万美元现金和手表。沃某的行为对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问:沃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案例6】阅读标记:( )
张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参谋,在一次出国访问期间,被某国军队情报机构收买,接受了为其搜集我军情报以及在国内发展新的情报人员的任务。同年年底,张某在策反其同事叶某时,遭到拒绝,后唯恐事情败露,遂将叶某杀害。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7】阅读标记:( )
赵某,美国新泽西州人。2002年,赵某参加A国间谍组织,化名“李勇”,月薪1万美元,负责在杭州、江西等地设立间谍活动据点,搜集军事情报,但被我情报人员识别身份并在机场抓捕。吴某,出生后因故未能取得任何国家国籍,在法律上属于无国籍人。吴某于1996年参加B国间谍情报组织,化名“吴大卫”,先后在江苏南京、浙江宁波两地设立间谍活动据点,搜集军事、政治情报,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约合人民币30万元。
问:赵某、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8】阅读标记:( )
宋某于2001年5月获知其朋友童某系台湾情报人员后,向童某表示愿意为其情报机关工作。童某即将该情况向台湾间谍组织间谍范某报告。2002年4月间,范某在台湾某地约见宋某,向宋某表明其间谍身份及所在部门系情报部门,并要求宋某为其搜集反映大陆南方某省的政治、经济情况的报纸、杂志、地图等资料,并发给宋某活动经费2万元台币。宋某予以答应。2006年4月,宋某带着搜集情报信息的任务潜入大陆南方某省的一个城市,搜集了反映该省的政治、经济动态的报刊、地图等资料20多份,并交给童某。
问: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9】阅读标记:( )
阮某曾于2008年至2014年在广西某部队“军人服务社”任送货员。2014年期间,他通过电话、网络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老挝站建立网络联系,后赴东盟某国家接受间谍任务和培训,返回后在部队潜伏6年,充当“观察哨”,大肆攀拉策反多名部队现役军人,结成“情报网”,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大量军事预警情报,收取间谍经费20多万元。经部队保密部门鉴定,阮某向境外报送的情报资料含绝密级1份、机密级9份、秘密级7份。
问:阮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10】阅读标记:( )
唐某曾担任一家国有大型军工厂的总工程师,退休后即被某外资企业聘为设计师。2001年3月间,为使一项新产品尽快推向市场,该外资企业董事长外籍华人黄某对唐某许以重金,要求唐某想办法从其原来工作的军工厂获得生产此项产品的关键技术。唐某明知此项技术属于国家秘密,仍然应允,利用其在军工厂的特殊影响获取了此项技术并提供给该外资企业。后查明黄某为某国间谍机构派驻中国的情报人员。
问: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11】阅读标记:( )
贾某是某直辖市政府机关报编辑,在市人大会议期间,与前来采访的台湾某报记者李某相识。李某为了获取政府工作报告初稿,许以高额回报,唆使贾某进行搜集。贾某遂利用工作之便,将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送审稿(绝密)私自复印一份,携带回家后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该报告提供给李某,李某随即付给贾某人民币6 000元。后来,李某用电子邮件将此报告全文传回台湾,其供职的报纸全文刊登了这个报告。
问:贾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案例12】阅读标记:( )
付某,原系某省某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1997年8月,付某的亲友吕某来与付某商量向境外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在1997年8月至2005 年5月期间,付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某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
问: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1】
彭某的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本案中,彭某受到泽戈的影响,在阅读了宣扬分裂国家言论的书籍并接受了“西藏独立”思想后,将其中有关宣传“西藏独立”、分裂国家的言论摘抄,油印成册并散发给多人,其主观上有宣扬“西藏独立”思想、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宣传、煽动、鼓吹“西藏独立”,以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彭某的行为符合煽动分裂国家罪的特征,应定性为煽动分裂国家罪。
【案例2】
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爆炸罪。而在爆炸地点散发反动传单,宣扬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则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对两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案例3】
本案杨某的行为构成了叛逃罪。杨某属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符合《刑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叛逃罪从重处罚。
【案例4】
黄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本案中,黄某被雇用后参加间谍组织的训练和派遣,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并多次向间谍机构提供我国的国家机密和情报,其行为已经危害到我国的国家安全,具备间谍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构成间谍罪。黄某虽然具有外国国籍,但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因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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