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街区保护更新理论与实践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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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历史街区保护更新理论与实践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案例研究,理论分析深入,案例选取和形式较有特色
作者:韦峰,徐维涛,崔敏敏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2-01
书籍编号:30618009
ISBN:9787122358059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314536
版次:
所属分类:艺术摄影-建筑
版权信息
书名:历史街区保护更新理论与实践
作者:韦峰主编
CIP号:第264194号
ISBN:978-7-122-35805-9
责任编辑:徐娟
出版发行:化学工业出版社(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南街13号 100011)
购书咨询:010-64518888
售后服务:010-64518899
网址:http://www.cip.com.cn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内容提要
本书首先总结了关于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方面的理论知识,从保护理论与更新实践紧密结合的角度,选取了国内有代表性的10个案例,又从历史街区文化特征的角度,分别详细阐述了其街区空间特色、保护更新模式、保护更新方法、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内容;并配以丰富的设计图纸和实景照片,对案例的生成过程、前后对比加以详细解析。本书最后选取了国内典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技术与管理办法,供相关人员参考。
本书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案例分析翔实,图像资料丰富,对从事历史街区保护改造的工程设计人员及城市管理者、高等院校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师生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前言
城市的人文历史不仅可以通过文字档案记载、传承下来,而且可以通过城市现存历史街区、建筑物及其他历史遗存来印证。因为城市历史街区、建筑物及历史遗存是传达城市发展信息的重要载体,它既保存了城市文化的集体记忆,也为本地居民提供了可持续发展所倡导的从过去到未来的、持续的文明观,它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
一座城市的风貌特色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当地的历史文化、民风民俗都在城市的物质形态方面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并赋予城市深刻的文化内涵。历史文化街区见证了城市化文明进程的重要阶段,其保护和利用研究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欧美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出现了许多优秀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蕴含城市历史文化的宝贵资源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被现代摩天大楼淹没、吞噬的危险,使得城市历史脉络面临中断的危险,城市的个性与风貌特色在逐渐消失。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城市逐步步入一个产业布局、类型、结构重构和转型的发展阶段,城市用地功能置换和整治改造正在成为许多城市建设,特别是旧城更新改造的主题。
怎样在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的今天保护这些历史遗产,尤其是大片的历史街区?表面上看,城市的建设与历史遗产的保护似乎是一对矛盾,但事实上,两者是互为联系、互相促进的,如果能处理好这一关系,城市就会得到综合、协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事历史街区保护理论与实践的相关工作人员不断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形成了“中国经验”。
同时,我们还应该强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保护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保护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以延续遗产的寿命,因为遗产是不可再生的。
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徐维涛参与编写本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2.1、2.2、2.3章节,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崔敏敏参与编写本书第二部分的2.4、2.5、2.6、2.9章节,郑州大学建筑学院2017级研究生谢利军、陈克克参与本书第三部分的资料整理以及部分插图绘制工作,其余章节及统稿由郑州大学建筑学院韦峰完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内相关著作、论文、方案文本和网站资料,书中一些表述或插图摘自其中,未能一一注明,敬请谅解;如有不妥,编者虚心接受原作者、专家以及广大读者的批评和指正。
编者
2019年5月
第一部分
历史街区保护更新理论
1.1 相关概念
1.1.1 城市遗产
城市遗产是城市中所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留存的总和,如传统建筑、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街坊、历史空间、历史场所、历史地段等历史留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为文保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历史环境要素在内的历史留存都是城市遗产的组成部分。
城市遗产的空间价值在于其历史文化环境的空间特征、景观意象、集体记忆、意义联想以及连续的文脉线索,对形成某种地方的城市人文精神、生活方式或社会活动场所具有直接的作用或关联性,因此,城市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包含了空间保护目标的文化遗产。城市遗产不仅包含所有建筑遗产,也包含需要保护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街区、历史街坊、历史空间与历史场所等空间要素(表1-1-1)。
与城市遗产相关的学术概念 | 我国与城市遗产相关的法律概念 |
历史城市(Historic City) |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① |
历史地段(Historic Site/District) |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② |
历史中心( Historic Center) |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② |
历史街区(Historic Blocks) |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② |
历史街坊(Historic Block) | 规模达到1hm2以上可作为历史文化街区,规模小于1hm2可作为历史建筑群(Historic Buildings) |
历史空间(Historic Space)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空间、历史环境要素(Historic Element) |
历史场所(Historic Place)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场所 |
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 历史构筑物(Historic Construction) |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Historic Building)③,保护建筑④ |
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将历史城区定义为“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由于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已经基本不存在,故实际规划中往往没有此项内容。
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将应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将历史文化街区规定为法定保护对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三十二条中将历史建筑规定为法定保护对象。
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将“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称为保护建筑。
1.1.2 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是国内城市遗产相关研究文章中比较常用的一个学术概念。最早谈到历史地段问题的是1964年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但它指的仅仅是“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其保护与修复原则也与文物建筑相同。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又称《内罗毕建议》)扩大了历史地段概念的内涵,包括“史前遗迹、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古迹群”。1987年,ICOMOS又通过了《保护历史性城市和城市化地段的宪章》(又称《华盛顿宪章》),文件中将历史地段(确切地说是城市的历史地段)定义为“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小地区,包括城镇的古老中心区或其他保存着历史风貌的地区”。
王瑞珠先生在《国外历史环境的保护与规划》一书中较为全面地总结了这个概念,书中把历史地段分为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风貌地段两种类型。其中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也就是《威尼斯宪章》中所指的历史地段内容,在英文中多用Historic Site来表达。历史风貌地段强调的不是个体建筑,地段内的单体建筑可能并不是每一个都具有文物价值,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和秩序却反映了某一历史时期的风貌特色,因而使其价值得到了升华,如传统商业街、住宅区,完整的小镇和村落,乃至城市的古城中心区等,也就是《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所述的内容,在英文中多用Historic District来表达。
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这一概念。该文件指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可见历史地段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都是比历史街区范围更大的概念,两者都涵盖了历史街区。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对于价值比较高的历史地段可以法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1.1.3 历史街区
历史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街区是一种动态型的城市遗产,对其进行保护更新具有重要的文化、科学、教育及美学价值。
初次提出“历史街区”概念的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宪章中指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宪章》还列举了历史街区中应该保护的内容:地段和街道的格局、空间形式;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建筑装饰等;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地段的历史功能和作用。
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2010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标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 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② 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③ 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④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其中,针对核心保护范围做出了如下规定:① 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② 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③ 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④ 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如下:①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③ 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1.2 历史街区保护的阶段划分
国外历史街区保护更新起源于18世纪末的城市保护,从19世纪中叶起,在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后,逐渐走上科学化、系统化和理论化的轨道。结合对20世纪初至今有关历史街区保护研究文献的总结,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对象经过了“单体建筑—历史街区—整个街区区域环境—城市历史保护区”的发展过程,这一历程可以分为萌芽、初步发展与全面深入3个阶段(表1-2-1)。
表1-2-1 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更新实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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