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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史析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

作者:柏桦著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1-01

书籍编号:30615837

ISBN:9787201143354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337363

版次:1

所属分类:政治军事-中国政治

全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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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部文集收录的26篇论文,是从2012年至2016年发表的四十余篇论文中遴选出来的,取名《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史析》。之所以称“析”,第一,此书是前两部拙集《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的延续;第二,此书是在近年教学与科研工作中一些新的认识与体会。敝帚自珍,不因浅露而自闭,故汇编成集,以就正于海内外学者同仁。


1979年,有幸成为中国人民大学韦庆远教授的助教,开始从事中国政治制度史的教学及研究,不知不觉已近四十年。从硕士毕业论文《论宫省制度》,到博士论文《明清州县官群体》《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再到《中国政治制度史》(第3版)的出版,一直以政治制度史为研究重点。2001年,从日本国立大阪大学回国到南开大学任教,又承担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任务,法律制度史也就成为研究的重点。这十几年间,可以说进入了研究的黄金时期,前后出版18部专著,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指导博士研究生也多达三十余名。作为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法学院的双聘教授,我主讲的课程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法制史》,其教学与研究当然也集中在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方面,论著也无外乎是这些。


研究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固然可以从宏观上来论述,但也应该注意中观的分析,更不能忽略微观的研究。本书所收录的有关政治制度史方面的论文,既有古代地方官的设置与管理智慧、历代便宜权的授予、古代官设救助机构设置等较为宏观的论述,也有各种相关的制度,诸如明代常礼、明代府与县的关系、明清官员俸禄等问题的分析,还有诸如武当山管理、闸坝官、《诸司职掌》、宣慰司与宣抚司等细小制度的研究。在法律制度方面,远论《周易》中的犯罪学说,外论朝鲜的《经国典》,而重点还是放在明清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这也是此前学者关注比较少的问题,诸如《大明律》的编纂、明代宫廷法规、明清收养孤老及越诉律例、正法与就地正法、罪犯发遣新疆、涉藏民刑案件处理,以及各种与法律相关的制度。这些说不上是全面的研究,但就某些问题来说,还是有一些心得体会,且提出了一些自认为有益的见解。


了解历史上存在的政治法律制度,不单单是为了解过去的存在,而且是为了理解它的实质,两者不能偏废。前者有政治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可以说是一目了然;后者则要纳入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总体中来进行考察,认识和总结其发展的基本规律与特点,给予正确的评价。政治法律制度是由一定的人来倡议、制定和执行的,有一部分人拥护,也有一部分人反对,由此引发出某些事变和事件,不但影响到政治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而且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在研究中国政治法律制度史时,必须注意到政治法律制度史本身存在的特性,也要注意人为的各种因素。系统地、正确地理解政治法律制度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的关系,了解政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就能对今天,乃至于未来的政治法律和社会保持清醒的认识。


政治法律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中形成和完善的,既有人们对历史相沿积久而成的政治法律文化的传承,又有因时代变迁而导致新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衍变。因此,政治法律制度有着承传性、变革性、创新性等多元社会文化的特征。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传统是在一代一代地传承、变革、创新过程中发展的,现代是历史的延续,新文明只有在旧文明基础上进行开拓才能有所发展。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行进的路上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能回避,也不能停止不前,只有积极地面对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继续前进。这也是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决定了研究问题一定是分散的,但总的大方向不变,在研究不断深入的时候,也会涉及新的领域。


或有论者认为,一个已经年过花甲的老人还在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似乎为时已晚,是不是有些自不量力?应该承认,学术本为天下公器,治学也不分老幼;闻道可以有先后,唯在力行而已。正因为年事已高,更需锲而不舍,加倍努力,刻苦勤奋,庶几在老而未朽之际,将五十余年积累之资料、教学研究之心得体会写出,期能够添砖加瓦,方不负治学之初衷。

  • “六条”即:“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依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汉书》卷十九上《百官表上》注引《汉官典职仪》)。

    古代地方职官设置与管理智慧
    中国国情的特点是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地区的差别较大,中央政权要对之实行有效管理,就必须建立和健全便于加强控制的地方行政体制。地方行政体制的设计安排是否合理,关系到国家的统治权力是否完整,也关系到全国疆土是否稳固,能否维护正常的地方社会秩序。

    将以血缘划分居民改变为按地区划分居民,按照一定行政区划进行管辖,是国家政权产生和臻于成熟的必然措置,没有行政管辖,国家就不具备存在的必要条件。夏、商曾经把全国划分为九州,西周又调整为九畿,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郡县分级的行政管辖,其特点都是按照地域进行划分,也意味着地方行政管理逐渐走向完善。
    秦统一中国后,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推向全国,将中央政权的权力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又将各级地方政权的权力集中到中央。按照这个原则,秦以后的历代王朝对地方的控制程度不断加强,地方官府组织机构和职权也相继发生变化,设官分职向着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
    在夏代以前,曾经存在过数目极多的部族,他们之间进行过长期的兼并战争,由于夏的势力扩大,一些邻近于夏的部族逐渐向夏臣服。夏王朝就是建立在大量降服各部族并对之实行管辖的基础上的。相传“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国语·鲁语上》),“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左传·成公三年》)。这些都如实地反映出许多分散的弱小部落纷纷成为夏禹的部属,以及夏对这些部族实行统治的情况,说明早期国家是建立在以强制力凝聚各部族的基础上的。当然,这种凝聚的结果可能是不牢固的,必然会出现反复,只有在王朝统治力量强大时才可以维持,一旦王朝势力衰落,各部族和诸侯必然会纷纷脱离其统治,甚至取而代之。这种建立在以共主的身份和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使其他部族或诸侯对自己负担象征性贡赋和臣服基础上的君主专制,实际上只是征服和慑服,君主权力受到很大的制约。
    臣服于王朝的部族和诸侯国称为甸、侯、绥、荒、要“五服”。甸服是王朝直辖地,侯服是王朝近亲部族,绥服是王朝远亲和姻亲部落,荒服是名义上归属王朝的部落,要服是臣属于王朝的非亲部落。这种“九州”的划分,虽然是自然地理,但也蕴含着政治地理因素,所设定的“五服”也有给王朝缴纳贡赋和提供军役的义务。“五服”各自有领地和军队,有较独立的政治自主权,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在某种程度上,这些“五服”也具有一定的地方行政区划性质,与王朝直接控制的地区共同构成王朝的地方政权。在这种被称为“服制”的地方行政区划体制下,地方诸侯与王朝构成一种不太牢固的臣服和贡纳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作为统一国家的过渡形态,有其形成和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早期国家君主为保持自己天下共主的地位,凭借手中的权力,致力于建立以暴力统治为主的关系,并利用宗法和思想等为自己的专制服务。诸如,建立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封制作为王朝的屏藩,扩大王国的联合体,不断兼并弱小国家,利用宗教观念和礼法为自身统治服务等。然而分封的诸侯各自拥有独立的政权机构和军队,经济自成体系,一旦羽毛丰满,便往往停止对王朝的朝觐纳贡,拒绝王的会盟,实际上成为独立的国家。
    对于不服从王朝的诸侯国,王朝虽然可以使用兵力并会同其他诸侯国对其实行军事制裁,但这样做的前提是王朝必须强大。为此,王朝君主在精神上维持自己的崇高威望,“以德不以力”“义立而王”,用道德和精神的感染力来维系王国与诸侯的联合体,这就导致王朝无法实现绝对专制。如果君主专横暴虐,失去诸侯国的支持,就会造成诸侯国叛离对立的局面。诸侯国的强大称霸极大地威胁王的共主地位,以致春秋时期没有任何实质上可以约束各诸侯国的君主,各诸侯国实际上各自为政,互争雄长。虽然在春秋时期出现过霸主,但各诸侯国都是独立的政治实体,霸主仅仅是以盟主的身份与邻近诸侯国建立会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各诸侯国不断完善自己的制度,并逐渐摆脱来自盟主的制约,向高度的君主专制过渡。战国时期,这种过渡速度加快了,各国相继形成了本国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并逐步消除了地方分封自治的封君封侯体制,改行郡县制。
    从秦代开始,中央严格控制地方属郡,并建立起一套从郡县到乡里什伍,层层控制而又十分严密的地方统治网络,由皇帝提控主纲,递次铺向全国各个角落,要求将一切民户丁壮,包括其财产、人口等都纳入这个网络之内,以符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根本原则。秦以后的地方行政体制始终是依据这个基本原则而发展和修订充实的。
    秦统一中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政治制度,这套政治制度从皇帝及于中央朝廷,从中央朝廷下达到地方政权,形成一个结构严密、完整的管理体系,并且直接影响以后各朝代的政治制度,从秦到清的政治制度一直是因循渐序地发展的。

    秦以后的地方行政区划有郡县或州县两级制;有州、郡、县或路、府(州)、县,道、府(州)、县三级制;有省、路、府(州)县或省、道、府(州)、县(州)四级制。地方行政区划从两级制到四级制,由大及小的层层划分,是政治制度日益完备的表现。自秦以后,县一直作为基础行政区存在,县以下的乡里、村社、里甲、保甲、乡镇等基层行政组织,历代都没有被纳入行政区划内。其实这些基层组织也有一定的管辖区域,在古代政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秦代郡设有郡守,汉代郡国并行,郡设守(太守,京师称尹)、国设相,为郡国最高行政主官;设郡尉(国设中尉)以辅佐郡守(国相),分管军事;置郡监以为中央的耳目,主管监察,汉改为郡丞(国设内史),则郡没有固定的监察官,仅管理郡国的行政及刑狱事务;此外还有郡三老,掌管教化。与郡相对应,大县设令、小县设长,还有县尉、县丞、县三老,以承应郡的上司。乡设有秩、游徼、嗇夫、乡三老,以承应县的上司。
    由上可见,这套职官的设计与中央官制相对应,形成的上下体系是:
    皇帝—丞相—郡守(太守、国相)—县令长—有秩
    皇帝—太尉—郡尉(都尉)—县尉—游徼
    皇帝—御史大夫—郡监(郡丞)—嗇夫
    皇帝—国三老—郡三老—县三老—乡三老
    这是上下统属关系,还构成左右相互监督的关系:
    郡守(太守)—郡尉(都尉)—郡监(郡丞)—郡三老
    县令长—县尉—县丞——县三老
    乡有秩—游徼—嗇夫—乡三老
    这是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既有上下级的统属关系,也蕴含着左右相互监督的内容,无论是中央的三公、国三老,抑或是郡的郡守、郡尉、郡丞、郡三老,县的县令长、县尉、县丞、县三老,乡的有秩、游徼、嗇夫、乡三老,都不能直接决定事务,必须要协商解决,而协商如果有分歧,这四套机构可以按照自己所属的上下级关系向上汇报,最终汇总到皇帝,由皇帝裁决。
    这种四套班子的官制构成,应该说有利于皇帝集权统治,但也有致命的失误,那就是不能够保证办事效率。在和平时期,四套班子完全可以慢慢地协商,不能解决的就各自逐级上报,最终由皇帝裁决,但也难免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政务的办理。要是遇到紧急情况,比如说天灾人祸,这种体制显然难以应付。天灾救助迟延,人民深受其害,而人祸平定缓慢,则要威胁王朝的统治。
    为了王朝的统治,从汉武帝时期便开始实行主官负责制,这样,郡守、县令长、乡有秩在政务上起到主导作用。主官负责制,必然导致主官的权力膨胀,而绝对权力导致的腐败也就成为统治者面临的新问题。为了制约主官的权力,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13部(州)监察区,各部派遣刺史(京师地区为司隶校尉),专以“六条”监察郡国,年终回京汇报。主要监察对象是郡主官,与此同时,郡设督邮以监察县令长,县设督乡以监察乡有秩。这样,在原有的四套班子之上又出现了监察系统,介于行政系统之间。
    由于监察权力控制了主官,即便是监察官员级别远远低于主官(郡守二千石,刺史六百石,县令六百石,督邮百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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