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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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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

作者:吴思著

出版社:语文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4-01

书籍编号:30230236

ISBN:9787802411197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165243

版次:1

所属分类:历史考古-中国史

全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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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前言


《血酬定律》2003年出版,至今已过去五年,我仍沿着这条思路摸索前进。三个月前,我找到了对这个定律的更完整的表述方式。血酬定律有三个要点:


一、血酬就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暴力掠夺的收益。


二、当血酬大于成本时,暴力掠夺发生。


三、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


根据第一个要点,冒险狩猎或挖煤的收益不算血酬。暴力掠夺特指以人类及其所拥有的财富为对象的行为。


根据第二个要点,在暴力掠夺发生时,人类必定权衡成本和收益。成本至少有四类:1、良心。同情心和正义感。2、机会成本。在权衡中,与卖命并列的还有卖力、卖身和卖东西等选项,人们会比较血、汗、身、财的付出与收益。3、人工和物资的消耗。4、暴力对抗带来的风险。无论是暴力镇压,暴力反抗,还是暴力掠夺者之间的竞争,暴力掠夺都要面临一定的伤亡风险。以上四类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每类都能演义出一串历史故事。


根据第三个要点,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只能转移财富,这就会引出暴力掠夺者与财富创造者互动的漫长故事。


五年前,我表述的血酬定律包括了第一和第三个要点:血酬就是对暴力的酬报;暴力掠夺不创造价值,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拼争目标的价值。我还谈到了第二个要点的第四类权衡:在暴力争夺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核心计算是,为了获得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伤害到什么程度。


随后的进展是:我找到了计算良心的方式,又算出了流血与流汗的替代关系,在第二个要点中补上了第一和第二类权衡。血酬定律于是有了更完整的定义。同时,我继续从暴力集团与生产集团关系的角度解释一些历史现象,用暴力集团之间的竞争关系解释一些重大的制度变迁。


这些话题会生出许多文章。我一边摸索一边写,积累起来,就是我下一本书的主要内容。我努力把暴力掠夺这种生存策略的内外关系说清楚,同时考察各种生存策略的互动和演化,描绘演化而成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轮廓。这种历史观——姑且称之为血酬史观——或许能构建出一套比较好用的中国历史分析框架。


在《血酬定律》再版之际,简要介绍一下作者进一步的想法,希望读者能和我一样,包容这本书,超越这本书。


吴思


2009年1月13日

  • <The Reason of Rules: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Geoffrey Brennan and James M.Buchanan,2002年4月下载于The 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网址为:http://www.econlib.org/,原书为英文,中文书名是我暂拟的。
  • 《明史》卷一三九,钱唐列传。朱元璋骂孟子的话见《朱元璋传》,吴晗,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1版,第188页
  • 《汉书·汉元帝第九》
    自序
    一、关于这本书
    在上本书《潜规则》里,我描述了造就潜规则的力量,那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后来,我继续追寻这种能力的踪迹,追究隐藏在各种规则深处的规则。在追究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前人未曾命名的事物,草拟了一些名称,如灰牢、白员、隐身份、刘瑾潜流等等,并写了专门的介绍文章。在这轮追究的最后阶段,我碰到了更深层的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本书最后完成的几篇文章,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念,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这个道理很浅显,却可以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层一层地推论下去,还可以解释书中的其他概念,成为贯穿全书的基本逻辑。因此,我把“血酬定律”当作书名。
    “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文中的原话是:“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如此简略地点到,只能算探针的一刺。不过,一针刺出,我感到了心脏的抽缩。全身随之扭动变形。以前所写的文章顿时有了不同的意义,原先想定的本书结构也改变了。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看来,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依据这种看法,本书的文章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官,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团。他们对生存资源的占有,这个集团的性质和扩张策略。这类文章有三篇:1、刘瑾潜流,2、县官的隐身份,3、灰牢考略。
    第二类:民,农工商生产集团。他们对环境的适应,生存策略和结果。这类文章有四篇:1、庶民用暗器,2、出售英雄,3、硬伙企业,4、洋旗的价值。
    第三类:“贼”,仰仗暴力谋生的非法团体。包括三篇文章:1、地霸发迹的历程,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3、白员的胜局。
    第四类:文化梦想中的暴力: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
    第五类:综合。暴力竞争的计算逻辑——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条件的改变导致结果的改变,暴力对规则的决定作用。这类文章有三篇: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2、命价考略,3、正式规则与潜规则切换的秘密。
    本书目录就是按照上述方式编排的,但是把相对枯燥的综合类提到了前边,以便读者一上来就可以俯瞰全局。所谓全局,其实也是“打哪儿指哪儿”。这些文章的写作各有初衷,前后相距三年多,结构是后来追认和拼凑的,难免有牵强之处,聊胜于胡乱堆放而已。
    与《潜规则》比起来,我觉得本书又深入了一层,开掘的范围也有所扩展。但本书的开掘又有不够系统完整的感觉,好似描绘全豹身上的斑斑点点。这都是功力不足又急躁冒进的缘故。我对中国历史全貌满心好奇,按捺不住地做过各种想象,三年前还根据管窥到的斑点拼凑出一幅草图:《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这幅草图是个人临时性工作假说,随着对元规则的了解,随着对牵连着生产力的破坏力的了解,我已看出草图的不足。若干年后,这张草图应该绘制得更精确,更少猜想成分。但我舍不得丢掉全局性视野,姑且把草图附在书后,权充后记。
    另有几篇文章,读来还有些意思,也一并收入,是为杂编。
    二、补说元规则
    “元规则”这个词,我在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中初次看到,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这种区分,让我感觉眼睛一亮。
    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书是《英汉辞海》,里边查不到这个词。大概杜撰不久,尚未流行。根据前缀meta-的通常译法,这个词可以译为“元规则”。元是初始、首要和根本的意思。
    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规则之理》第七章中,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还谈到了多数原则。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却句句别扭,满心抵触,闹得几乎读不下去。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他们不对。他们的说法,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之后才是对的。
    我留心看过《大明律》的制订过程,也留意过明朝初年更高级别的法规《大诰》如何制订,如何实施,如何失而复行,又如何架空撤消。制订《大明律》的时候,几个大儒参照唐朝的法律,一条一条地修订,一条一条地草拟,朱元璋又一条一条地品评,修改,改了又改,最后立为天下法。但是皇帝本人并不遵行,另外编撰了一套个人色彩浓重的严刑苛法《大诰》。朱元璋死后,他的孙子即位,放弃了《大诰》,随后被自己的叔叔打败,夺了帝位。新皇帝上台,又恢复了《大诰》。在这些来回折腾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那么,正义在什么地方呢?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说,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的心里,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皇帝得了天下,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
    这种回答拐了个弯,已经不是针对规则制订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了。而且,拐弯后的答案依然成问题。成吉思汗的铁骑践踏了欧亚大陆,生杀予夺,随心所欲,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与常规意义上的正义和同意并不搭界。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更进一步说,什么叫正义?正义又是如何决定的?儒家教义被赋予宣示正义的正统地位,这本身也是暴力最强者的选择。
    打下江山之后,朱元璋曾经审查儒家经典,他读到孟子的一句话:“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句话强调了社会关系中正义的交互性,并无不妥。但是,朱元璋正是一个“视臣如土芥”的君主,他怒道:“这老儿要是活到今天,非严办不可!”朱元璋下令撤消孟子在孔庙中的配享资格,同时下令,有为此而谏者,以大不敬论。后来,皇帝又命令儒臣重编《孟子》,删去85条,被删除的都是一些强调民比君更重要的文字。明朝科举考试,用的就是删改后的《孟子节文》。
    再往远说,在中华帝国的源头处,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体现了暴力最强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权。细读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他劝皇帝独尊儒术的基本逻辑,就是强调儒术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如此选择对皇帝有利,对天下有利,不如此将重蹈秦朝的覆辙,等等。
    即使汉武帝做出了独尊儒术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他的孙子汉宣帝也非常明白地训诫自己的儿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依然把儒家的王道当作次要的统治手段和装饰,并不全心服从。
    或许根本不必寻找历史证据。简单的逻辑可以告诉我们,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暴力可以压倒所有规则,反之则不然。
    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当然,平民并非不重要。在长时段上,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
    三、杜撰新词
    禅宗和尚说,觉悟要经历三个阶段:最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阶段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阶段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经过多年努力,我好像进入了半生不熟的阶段,看什么不是什么。
    打个比方说,在钦定的社会权利图上,县官占地一亩,平民占地一分,奴婢占地一厘。也可以倒过来说,占一亩地的就是县官,占一分的则是平民,占一厘的就是奴婢,等等。山是山,水是水,历历分明。
    然而,县官悄悄扩张自己的权利边界,将平民的实际权利压缩到了两三厘,父母官和子民的关系也逐步转向主奴关系。这时的父母官便不再是父母,子民也不再是子民。那么,实际成色不过二三成的子民应该叫什么呢?叫子民还是叫奴婢?在纯度渐变的系列上,哪里是性质突变的临界点呢?这类问题经常让我犯难。
    我们知道,人的能力和意志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人,能力和决心也在不断变化。刁狠的县官可能把某些平民的权利空间压缩到一厘之下,尚不及法定的奴婢;而狡猾的奴婢又可能将实际权利扩张到一两亩地,超过寻常的县官。所谓“宰相门前七品官”,就描述了给宰相看门的家奴的实际身份。
    如果考虑到行为主体不仅是一些个体,还包括了家族、团体、党派、阶级之类的社会集团,实际情形就更加复杂多样,而且“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错综多变的真实地貌已然如此复杂,观察角度和观察距离又增添了一重变化。于是,小山头可能高过钦定地图上的三山五岳,一条暗沟的流量也许超过钦定地图上的大江大河。放眼望去,山不是山,水不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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