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卓越,义宪法林:缅怀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曾宪义先生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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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追求卓越,义宪法林:缅怀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曾宪义先生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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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写组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1-01
书籍编号:30498907
ISBN:9787300151229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355741
版次:1
所属分类:人物传记-文人学者
版权信息
书名:追求卓越,义宪法林:缅怀著名法学家、教育家曾宪义先生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写组
出版时间:2012-01-0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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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义先生生平
曾宪义教授,山东济宁人,1936年1月31日生,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著名的法学家、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日本国名誉博士、法国名誉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名誉主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专家召集人;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法学家》杂志社社长兼主编。曾宪义教授因病于2011年1月15日10时45分在北京逝世,享年75岁。
曾宪义教授于1951年1月在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参加革命工作;195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6年8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8月毕业后留校任教;199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长,2006年以来任法学院名誉院长。曾宪义教授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发展殚精竭虑,带领全院师生齐心协力,团结奋斗,使法学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奠定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全国法学教育领域的领先地位,在国际法学教育界拥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开始跻身于世界一流法学院行列。
作为杰出的法学教育家,曾宪义教授为中国法学事业和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栉风沐雨,倾注了毕生精力,作出了突出贡献。曾宪义教授在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名誉主任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期间,积极探索法学教育发展的中国模式,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繁荣。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等众多教学、科研奖项。主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英文版),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法律图书一等奖、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特等奖,为国际社会了解当代中国法治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国际知名的教育家,曾宪义教授为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走向世界作出了卓越贡献,开创了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崭新局面,引领了“世界法学教育走进中国,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的进程。曾宪义教授致力于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他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了首届“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中国—欧洲著名法学院院长论坛”、“中国—亚洲法学教育论坛”、“中国—非洲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会议。2000年12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李鹏委员长等国家领导人莅会。这些会议和论坛的举办,加强了中国法学教育界与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界的交流,扩大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影响,向世界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重大成就。
曾宪义教授是著名的法律史学家,长期从事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为中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曾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和出版了《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辨正——兼论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和《中国法制史》等一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和著作,主持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十卷)”等重大研究课题,深入挖掘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体系化。
曾宪义教授师风垂范,桃李天下,五十余年始终亲临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弦歌不息,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在任教期间,曾宪义教授曾荣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特等奖、北京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等众多荣誉称号。2005年成立的“曾宪义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基金会”,以促进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文化的发展为宗旨,设立了“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了法律文化的研究。
曾宪义教授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设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一生,是献身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一生。他政治坚定,实事求是;他为人师表,德高望重;他学力坚深,笔耕不辍。曾宪义教授的逝世,不仅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重大损失,也是中国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重大损失。我们要学习他的敬业精神、崇高品德和优良作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事业而努力奋斗!
前 言
我们尊敬的老院长曾宪义先生离开我们即将一年了。
自2011年1月15日以来,作为在他身边工作十多年的助手,我不愿意承认这一事实,总觉得曾先生不该这么早离去,总觉得曾老师并没有离开我们,脑海中经常浮现他的音容笑貌。一年了,残酷现实告诉我们,曾先生确实离我们而去了,我们需要从失去先生的悲痛中走出来,继续推进先生生前深爱的人大法学院和中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曾宪义先生1989年出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90年出任法律系主任,1994年法律系与法学研究所合并成立法学院后出任首任院长,2005年卸任院长后担任名誉院长,直至2011年年初去世之际。算起来,先生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工作、领导中国法学教育事业,长达二十年。此间,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掌舵人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领导者,先生组织参与了新时期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总体设计与重大决策的制定。在先生任职期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以及国际化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富有社会责任、充满人文关怀、受人尊敬的法学院。法学界的同仁们都知道,先生是充满爱国情怀和具有国际视野的学者,长期致力于推动“中国法学教育走向世界,世界法学走进中国”,使中国法学赢得了世人的关注与尊重。他先后主持了中国—美国、中国—欧洲、中国—亚洲、中国—非洲之间一系列法学交流合作,并于2000年12月举行了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最令人难忘的是这一次论坛的参加者有世界五大洲六十余所著名大学的校长、法学院院长或其他著名法学家,有国际宪法协会、国际刑法协会等国际法学团体的负责人,也有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的四十余所著名高校的法学院院长。这一系列活动,显著地扩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界的国际影响。同时,先生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作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名誉主任,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副主任;作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作为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专家组召集人;作为国务院学科评议成员;作为中国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副理事长等,致力于推动新时期中国法治、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理论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为了缅怀我们的老院长,为了铭传先生的成就和贡献,自2011年1月办理完丧事之后,我们就开始委托法律史教研室的一些同仁及曾先生的一些弟子,筹编一本纪念文集。现在出版的这本文集,就是这近一年间的工作结晶。
这一纪念文集的内容,大致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文辞遗泽”,主要收录了先生个人的一些代表性论文和在一些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为弟子们所作的书序,以铭志或重温先生的学术贡献和教育思想。
第二部分为“缅怀追思”,主要收录了本校同仁、曾门弟子们对先生的悼念、哀伤、追思言辞或文章,以永存缅怀。张文显教授撰写了曾先生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长文,叶秋华教授撰写了记述先生对人大法学院二十年发展作出贡献的一篇长文。
第三部分为“事功汇志”,主要整理了先生一生中撰写的学术著作论文或主编的教材、教辅资料、法律文献资料等学术成果的总目录,还整理了先生一生所担任的学术或行政职务、所获得的各类荣誉等的总目录,此外还有简述先生一生大致经历和业绩的年谱初编,以铭记先生一生的历程和贡献。
第四部分是附录,分两部分,其一为“吊唁致哀电汇”,主要收录了先生去世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各部委的领导、先生家乡、全国法学界、教育界或其他各界朋友的唁电;其二为“媒体报道”,主要收录了先生去世后部分新闻媒体及网页关于先生丧事特别是几次追思活动的重要报道。
这一文集的编辑工作,特别是其中许多重要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考订、列表工作,以及全书的内容结构基本编排工作,主要是由先生的两位弟子——我院法律史教研室主任赵晓耕教授和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范忠信教授主持完成的,为做好这项工作,他们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劳动。范忠信教授、赵晓耕教授、范依畴同学还执笔编写了曾先生年谱初编。在此我向他们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此外,本院法律史专业的一些博士生、硕士生,以及杭州师范大学的一些研究生同学,也为本书的编辑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在此致以谢忱(因为后记中有特别记载,所以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姓名了)。
谨以此书表达我们的深切怀念,以告慰先生在天之灵。
我们永远铭记曾宪义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韩大元
2011年12月30日
上 编
文辞遗泽
先生论文选录
清末修律初探
(1983)
清朝政府在顺治三年(1646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天下。尔后,经过康熙九年、十八年、二十八年、四十六年和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六度修订,定名《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才完全定型。此后至道光十五年,又修订近二十次。《大清律》虽迭经修订,前后历时二百年,但总的说来还仅仅是条文上的改动或附例的取舍,并未发生本质的变化。1840年(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清朝统治者适应新形势,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特别是1900年义和团运动后的十年间,进行了空前频繁的立法活动,对以大清律为代表的清朝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从此解体,中国法制的历史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阶段。清朝末年处在新旧递嬗的历史转折时期,“是故论有清代之刑法,亦古今绝续之交也。爰备志之,俾后有考焉”〔1〕。本文试就清末修律作初步的探讨。
一、动因
首先,社会经济的遽变引起法制的遽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2〕,“……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3〕。中国自从公元前约四世纪进入封建社会后,长期以来,经过广大人民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推动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到明代后期,资本主义的萌芽依稀可辨,清代中叶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但总的说来,小农业和小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依然居主导地位,社会发展情况处于相对停滞的迟缓状态。鸦片战争前半个世纪,中国仍处在清朝专制政权统治下的封建社会。但是,清王朝已经像一个虚乏多病的老人到了垂暮之年,无可挽回地走上了下坡路。特别是嘉庆以来,天灾人祸交相肆虐,“神圣”皇权极端发展,政治腐朽,刑狱宽滥,阶级矛盾激化,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濒临危机。正当这个东方古老的封建帝国国势日衰、江河日下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用鸦片和大炮轰开了闭关锁国的天朝大门,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鸦片战争后,海禁大开,资本主义列强凭借在中国攫取的一系列侵略特权,疯狂地向中国倾销商品、输出资本。据统计,1894年甲午战争前,各资本主义国家在中国的投资总共有两三亿美元,到1902年,上升到十五亿美元,增加五至八倍。〔4〕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破坏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刺激了城乡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沿江海一带的通商口岸,新建的近代厂矿企业应时兴起。1895年设厂资本总额为二千四百二十一万四千元,到1911年,增加到一亿三千二百余万元,增长了三倍多。〔5〕这种情况造成了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化,并引起了阶级关系的新变动,除原来对立的地主与农民这两个基本阶级外,新出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以及外国侵略者豢养和培植起来的买办阶级。新出现的对内、对外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要有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以取代过时了的比较简单、落后的,以刑律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因此,可以说,清末社会经济关系的遽变和资本主义的产生发展,乃是清末修律的一个根本原因。
其次,中外反动势力政治上的需要,是清末修律的根本出发点。
鸦片战争后,作为上层建筑的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急遽的改变。特别是签订《辛丑条约》后,帝国主义的侵华政策由公开瓜分改而采取“保全主义”,即维持中国形式上的独立,保全清朝政府作为统治中国人民的工具。事实上,这时的清朝政府完全成了“洋人的朝廷”。清朝的法律制度也要根据帝国主义的意志和需要决定立废。鸦片战争后的清王朝虽然还维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经一步一步变成了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买办阶级专政,成为代表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地主、买办阶级集中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
清末统治者,是最反动、最保守、最腐朽的政治集团,他们竭力固守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敌视任何进步,拒绝一切改革,甚至奉行“宁肯亡国,不可变法”、“宁赠友邦,勿予家奴”的反动卖国方针。为了维护封建专制,曾于1898年血腥镇压了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宪政运动。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内外交困的清王朝需要建立新的法网维持专制统治,帝国主义不断扩大的侵略权益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同时,在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遭到残酷镇压后,资产阶级革命派已经把武装推翻清朝专制统治提上议事日程。为适应帝国主义的政策需要,消弥人民革命危机,粉饰卖国贼的嘴脸,以求苟延残喘,那拉氏用镇压改良派宪政运动的血手,接过了两年前维新派的旗帜,“乃举戊己两年初举之而复废之政”〔6〕;宣布“变通政治”,实行“新政”。1901年1月29日,流亡西安的那拉氏下诏变法,称:“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二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7〕,并宣布预备立宪,实行官制改革,根本的宗旨仍然是继续维持专制主义统治。义和团运动“创巨痛深,朝野上下,争言变法,于是新律萌芽”〔8〕。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衔连上名噪一时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其中第二折提出了“恤刑狱”、“结民心”、改良法制的九项建议,即禁讼累,省文字,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缓,派专官〔9〕;第三折提出“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10〕。刘、张的建议适与清廷的“新政”欺骗相吻合,因而颇得那拉氏赞许,认为“一事多可行,即当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11〕。直隶总督袁世凯及刘坤一、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请”,并发布修律上谕,称“待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2〕。历史事实表明,清政府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阻止人民革命的发展,挽救清王朝垂危统治,乃是其修律的根本出发点。
再次,欧美资本主义法系的传入推动了清末法律的修订。
早在战争爆发前,以林则徐、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深感内忧外患的严重威胁,就已着手研究如何对付西方侵略的新课题。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学说传入中国,在一潭死水的思想界犹如石破天惊,掀起起伏波澜,“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图强”〔13〕。林则徐,是近代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他最先开始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调查了解。他在广东任上就组织人“刺探西事,翻译西书”,主持编撰《四洲志》、《华事夷言》。战争失败后,林则徐等人认识到国家必须奋发图强,学习外国长处。魏源在其《海国图志》中首次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新思想,主张“师其所长,夺其所恃”。林、龚、魏等人在倡导了解和学习西方的同时,也接触到了资本主义政治法律知识。林则徐曾让人翻译了某些外国法律条文。魏源的《海国图志》主要是一部世界历史、地理的丛书,但其中也介绍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虽然他们仍然站在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立场上,但作为地主阶级中开明的思想家、最早接触西方资本主义法律知识和最先提出“师夷制夷”思想的先进人物,他们对继起的资产阶级改良思潮可以说起了“创榛辟莽,前躯先路”的历史作用。
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早期改良派,还只是泛论西学,学习西方富强之本,从经济要求方面对封建地主阶级的顽固保守思想进行斗争。1884年中法战争后形势的急剧变化,使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开始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富强的主要原因,不在于船坚炮利,而在于先进的政治制度,即资产阶级的议会制。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资产阶级改良思潮进一步发展成为一次具有一定群众规模的戊戌变法运动。资产阶级改良派向国内输入了西方的《天演论》、天赋人权论以及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民主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一书所加的按语中比较全面地阐发了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法制的弊害,指出:“天子之一身,兼宪法、国家、王者三大物,其家亡,则一切与之俱亡,而民人特奴婢之易主耳,乌有所谓长存者乎!”〔14〕又说:“惟专制之国家,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国利民之事一,此可即吾国一切之法度,而征此言之不诬。顾用如是之法度,其国必不进也,不进而进者邻,殆也!”〔15〕特别是清朝官员沈家本,是中国近代史上通晓中外法律的著名代表人物,是一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法学家。自1902年被任命为清朝政府修订法律大臣,到1910年因守旧派的攻讦而去职,在近十年的时间内,他主持翻译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大量法典,传播并阐述了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修订了大清律例,制定了一系列新律,力图把中国的传统封建法系纳入“世界化”法律发展的轨道。事实上,鸦片战争以来的几十年,特别是最后的十年,正是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法系在欧美法系和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影响下发生急剧演变的历史转折时期。
最后,帝国主义关于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虚伪许诺,是促使清末修律的催化剂。
帝国主义把清政府变成统治中国人民的工具,为使这条走狗能够胜任“以华治华”的职责,向清政府提出“革新内治,实为要求之第一要义”〔16〕,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不久又缔结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律例,期与各国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如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案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实,皆臻妥善,英国允弃其领事裁判权。”〔17〕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时,英、日,美、葡四国分别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或《中国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为了给彻底投降的清政府以支持,假惺惺地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为帝国主义故作的姿态所迷惑,受宠若惊,充满幻想,随即发布了修律上谕,并建立了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也轻信了帝国主义的虚伪许诺,在《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中说,“综而论之,中重而西轻者为多……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夫西国者重法权,随一国疆域为界限,中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裁判,乃独于中国不受裁判,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蟠然变计者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臣等奉命考订法律,恭绎谕旨,原以墨守旧章,授外人以口实,不如酌加甄采,可默收长驾远驭之效”,“法权渐挽回”〔18〕。帝国主义的欺骗伎俩,成了加速清末修律的直接原因和催化剂。
二、宗旨
清末修订法律的宗旨和指导思想,概括说来就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1902年清政府在修律上谕中提出了“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方针。上谕说:“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9〕修律大臣沈家本据此又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20〕,“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21〕。在立法实践中,“以中国法律与各国参考互证”〔22〕,“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23〕。所谓“中外通行”、“模范列强”,从输入西方法律法学、删减中国封建旧律中野蛮落后的规范这方面说来,在客观上有一定进步作用;但也表现了对帝国主义意志的屈从和迎合。
为贯彻“中外通行”、“模范列强”的方针,清政府修订法律馆“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大力翻译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十年间,先后译出的有:法兰西刑法、德意志刑法、俄罗斯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洋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刑法论、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日本监狱访问录、日本新刑法草案、法典论、日本刑法义解、日本监狱法、监狱学、狱事谭、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总共二十六种。又已译、未完者有: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比利时刑法、美国刑法、美国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事之立法规,共十种。〔24〕翻译外国法典法规,为修律提供了蓝本。此外,设立了法律学堂,聘请了日本大审院判事法学士松岗义正,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等外国法学家为修律顾问和法律学堂教习;并于1906年派刑部候补郎中董康等赴日本考察法律。上述措施为仿效资产阶级的法律创造了条件。此谓之修律宗旨的一个方面。
另外,清政府又强调修律要“本礼教”,“重纲常”,“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方能融会贯通,一无扦格”〔25〕。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成后,由宪政编查馆咨交各省签注意见,从而触发了“礼治”派与“法理”派、封建法学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之间的激烈冲突。首先发难的是军机大臣兼掌学部的张之洞,他以“内乱罪无统一死刑”、“无夫奸之无罪”的问题攻击新刑律“蔑弃礼教”,“其签注奏稿,语涉弹劾,且指为勾结革党”。“各省疆吏亦希旨排击。”〔26〕江苏提学使劳乃宣攻击最烈,他提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相殴、相盗、发冢、“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等款,《大清律》皆有特别规定,而新刑律一笔抹杀,大失明刑弼教之意,应逐一修入刑律正文。他攻击沈家本“专以摹仿外国为事”,而不以偏常为重,“狃于一时之偏见”,“不可不履图补救”。劳乃宣还将其论说写成说帖遍示家外,以壮声势。面对张、劳等人的攻击,沈家本奋起反击,写出了《书劳提学新刑草律草案说帖后》、《答戴尚书书》等文,据理反驳,得到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馆诸人的支持。为此,清廷于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二十七日发布上谕,称“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新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葬于不敝”,要“将旧律与新律详慎互校,再行妥订,以维伦纪,而保治安”〔27〕。最后在体现资产阶级法律精神的新刑律后面附上了充满封建法制内容的五条《暂行章程》,其中规定,对于“加害皇室罪”以及“内乱”、“外患”罪行加重处刑;对无夫奸处刑;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这些都仍然是《大清律》的那一套货色。
上述修律宗旨和指导思想中贯穿着一条线——“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在1898年发表的《劝学篇》提出:“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治身心,西学应世事,不必尽索之于经义,而必无悖乎经义。”〔28〕这就是构成洋务派理论纲领的“中体西用”,其实质是抱着封建主义的僵尸不放。清政府宪政编查馆规定的立法原则是“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数”。这可以说是“中体西用”的具体化。清末修律,就是在遵循以“三纲五常”为精神支柱,以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为政治支柱的封建法律传统的前提下,仿效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改革清王朝的法律制度。这种“中体西用”的修律,是清政府进行预备立宪骗局的需要,是帝国主义侵华政策的需要。固守封建法制的传统精神,同样也是中外反动势力的需要,因为这种封建法制传统对稳定和维护帝国主义及其走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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