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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企业纳税实务项目化教程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
作者:胡爱萍编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8-01
书籍编号:30466624
ISBN:9787121138218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181413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中职/高职
版权信息
书名:企业纳税实务项目化教程
作者:胡爱萍
ISBN:9787121138218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前言
为了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符合高职教育要求,本教材以具体企业纳税流程为主线,按纳税工作内容所必需来决定选用体例、安排教学内容。全书共分为10个项目,对现行11个主要税种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同时介绍了企业常见的涉税文书写作方法和企业核心税种的纳税筹划的实际操作方法。
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1)结构独特、思路清晰。通过对具体纳税工作的综合分析,整合实际单位纳税岗位业务设计大型体例,按工作过程设计教学内容。并专门设计了项目导言、能力目标、背景知识、行家提示等特色段落。
(2)体例逼真、做学合一。每个项目以大型案例展开,任务驱动,以完成工作步骤为目标,打破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相分离的格局,强调“在做中学”。配备基本技能与全真实训辅佐教材,便于模仿教学和应对会计相关考证。
(3)内容新颖、操作实用。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不断颁布、修订,涉及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税种的变化。国家财税政策的调整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对高职教学与教材内容提出了新要求,本教材内容以最新会计和税收法规为编写依据(至交稿日期2011年7月为止)。编写时,对内容体系、难易程度进行了有效处理,适合高职高专会计、税务、审计等管理类专业税收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也可作为在职人员、经济工作者及纳税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学习教材或参考书。
本书由胡爱萍担任主编,负责拟定编写思路和大纲,并对全书修改总纂定稿;严瑾、宁静、胡跃清任副主编。参编人员及分工如下: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胡爱萍编写项目1、项目2、项目3;湖南信息科学职业技术学院胡跃清编写项目4、项目5、项目7;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宁静编写项目6、项目10;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李瑛编写项目9;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严瑾、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肖淑兰和王红雨编写项目8。
如果前期开设有“税法”等课程,建议采用模仿教学,以行家提示与相关知识内容为指导,同时辅以全真实训作为学生工作实践;否则,建议将相关知识内容融入操作体例教学,理实合一,再辅以全真实训,以提高学生的操作本领。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湖南佳诚税务师事务所刘昊董事长和湖南家润多实业廖浪会计师的具体帮助,尤其得到了电子工业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谢意!
书中单位名称为编者自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1年7月
全国高等职业教育财会类规划教材——工学结合项目化系列 编审委员会
主任:郑明望(教授)管友桥(教授)
副主任:曹雄斌 朱阳生 张流柱
委员(按姓氏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陈云梅 胡爱萍 罗平实 宁靖华
谢丽安 肖小飞 严瑾 庾慧阳
袁其谦 张冬梅 朱余娥
项目1 企业纳税工作认知
项目导言
企业财务部门一般设有出纳岗位、往来结算岗位、材料物资岗位、成本核算岗位、办税岗位、固定资产岗位、资本核算岗位、财务主管岗位等。众所周知,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与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每个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越重要。那么,作为办税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岗位职责?为了日后高质量地完成岗位工作必须掌握哪些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呢?通过对本项目的学习,你将会有所了解。
能力目标
1.具有办理纳税事宜必备的基本税收知识;
2.具有进行涉税业务账务处理必备的基本会计知识;
3.能根据企业办税岗位职责定位应完成的纳税工作。
背景知识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法律基本知识、基本会计知识。
任务1.1 掌握税收基本知识
场景资料1.1
李芳是湖南某高职院校2010届会计专业毕业生。2011年3月,她在百花人才网上看到了湖南宏翔电器公司在招聘一名办税人员。由于李芳对“企业纳税实务”这门专业课掌握得很扎实,她很自信地投递了简历。一周后,她如愿地收到了单位的录用通知,并要求她4月1日去报到。得知这一消息,李芳既激动又担心,从学校到社会、从课堂到岗位,她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行家提示
1.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学好税收法律知识和相关会计知识,将税收基本知识和会计理论知识与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谦虚好学,不懂就问,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税务工作。具体注意如下工作技巧:首先,了解单位性质,熟悉单位所有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其次,了解单位财务部门的岗位设置情况、人员分工情况;最后,熟悉办税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具体职责要求。
2.办税岗位职责有别于其他会计岗位职责,要求办税会计员:
(1)必须熟悉最新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按政策规定核算企业的各种税费,并按会计核算制 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2)注意税收时效性,必须按时编制纳税申报表,并按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3)规避税务风险,跟踪和关注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纳税自查和策划企业的纳税行为;
(4)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严守公司秘密,在办理纳税事宜的同时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税务检查所需的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5)协助企业处理相应税务沟通、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等维权事项。
相关知识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制度依据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定准则。税收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税种设置及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设置某一具体税种的课征制度,它由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基本要素组成。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
二、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国家为行使其职能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标准,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征收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凭借国家政治权利来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本身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标志,即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具有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两个主要职能。
税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内容,而税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法是经济法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征税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规范。
三、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物体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以下三个概念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
(1)税目是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
(2)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积、体积为计税依据。
(3)税源,即税收的源泉。从根本上说,税源来自当年的剩余产品。税源与征税对象有时是重合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征税对象只是表明对什么征税,税源则表明税收的来源。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课税的深度。税率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税率可以分为以绝对量形式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税率,常用的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
纳税地点是指与征、纳税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
5.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又称为征税时间,是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
6.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可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7.附加与加成
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正税是指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在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只能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以正税税额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例如,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税率加征五成,税率则由20%变为3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一成至十成。
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法律制裁,习惯上又称为罚则或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994年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形成了工商税制的整体格局。同时,各地陆续取消了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大转型,同时修订了消费税与营业税。自2011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的《车船税法》将要实施。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6类:
(1)流转税类。主要在生产、流通或服务业中发挥作用,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资源税类。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作用,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主要对生产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作用,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对特定对象和特定的行为发挥作用,包括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作用,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6)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除此之外还有烟叶税和船舶吨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
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门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
在税法体系中,关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国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国税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国税机关为自己的情况保密。国税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纳税人的许可,国税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
对国税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纳税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以书面形式报送国税机关。
5.申请延期申报权
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国税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国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税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0.陈述与申辩权
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决定,纳税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国税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国税机关也会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不会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国税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决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国税机关在纳税事宜中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国税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国税机关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国税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国税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听证权
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国税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国税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国税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国税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国税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国税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应当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国税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国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国税机关处理。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国税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国税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说明,以便国税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国税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国税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国税机关报告。
任务1.2 掌握会计核算知识
相关知识
一、会计的定义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并采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核算和监督,旨在提供经济信息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称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或“会计核算的基本假定”,是指会计人员为实现会计目标,对所处变化不定的会计环境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依据这些前提,会计人员才能确定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核算内容及核算程序和方法。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目前,公认的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
(1)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其自身的财务活动。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将该主体所有者的财务活动、其他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与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区分开来。
(2)持续经营,是指除非出现足够的反证,否则均假定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按照既定的经营方针与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和终止营业进行清算行为。只有具备了这样一个前提条件,才能够以历史成本作为企业资产的计价基础,才能够预见资产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价值便可以按照其使用年限以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转移到费用中。
(3)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一个连续的、间隔相等的期间,分期提供会计信息。确定了会计分期,企业便可以分期确定收入、费用、利润,分期确定期初、期末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的数额,据以分期结算账目,编制报表,提供经济信息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由于存在会计分期,所以产生了当期与前期及后期的差别,从而有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不同的记账基础,出现了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处理。
(4)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基本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主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一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反映。
三、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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