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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实务教程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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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晋华,孙建文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3-01
书籍编号:30468328
ISBN:9787121283505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227183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大学
版权信息
书名: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实务教程
作者:朱晋华 孙建文
ISBN:9787121283505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序
招标采购一般属于民事行为,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特征。但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货物、服务以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资产的转让处置等则不同,其采购行为属于公权管制下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缔约阶段更多是体现公权的管制,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不同行业的技术标准对采购行为也予以规制。国家通过法律和技术标准两个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规范市场秩序,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正在兴起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电子招标的最大优越性和生命力是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采购成本和监督成本。电子招标的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程序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方主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使招标采购结果更加透明,方便社会公众对公共项目采购支出的监督。在这个意义上,程序的公开性有利于减少公权腐败的漏洞。
依据我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平台属于信息平台。与淘宝网等交易平台不同,信息平台没有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主要是信息流,招标采购行业信息平台依据功能不同又分为政府主导组建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市场主体组建的交易信息平台和行政监督部门使用的行政监督信息平台。电子招标的发展有赖于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反过来,全国联网的招标采购信息平台的建立为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一个成熟的电子服务和交易的信息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二是平台框架的科学、全面、专业和前瞻性;三是在平台运行的工具软件的可靠、兼容和智能化。交易平台的生命力由市场决定。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依据该方案的规划,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整合平台层级、信息系统、场所资源、专家资源并规定了实现的具体时间和目标。其中,电子公共服务、交易、监督平台建设是平台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骨架和载体。
为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发改委发文推荐深圳和昆明为我国首批两个电子招标试点城市,这两个城市使用的电子交易平台都是由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研制的。目前,整个系统都通过了国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应当说其技术和服务质量是安全可靠的。中北大学理学院土木工程学科部教师朱晋华高级工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该信息平台,并认为借鉴该平台介绍电子招标的基本概念、电子招标的程序特点和操作实务,可以使在校大学生把学到的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就业和参加社会工作。于是在教学空余和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建文先生合作,组织有关同事编写了这本《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实务教程》。作者认为,大学教育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同时,考虑全国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学习的需要,本书全面梳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子招标程序,方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同行学习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参考。
我同意朱老师的意见并针对电子招标领域的一些概念写了以上一段话,是为序。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2015年12月
前言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互联网+电子商务”是该项战略行动的重点行动之一,该文件第8条第2项指出:“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高效有利于政府简政放权、降低监督成本;有利于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早在21世纪初,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就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开始应用。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颁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并极大地推进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展。在公共采购领域,各种软件、平台和技术应运而生,百花齐放。在这样一个潮流的背景下,出版一本通俗易懂、适用的电子招标投标简明培训教材供有关方面的同事学习、参考,就成为作者的应允之事。
本书是从事招标采购教学的教师与电子招标交易平台开发和运营的企业同仁联手策划、编撰的专业教科书。
本书在概括性总结招标采购基本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等机构的形成和发展做了里程碑式的回顾,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物权法》《国有产权交易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部门规章涉及招标采购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特别是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适用和区别做了详细解读。在此基础上,通过筑龙软件科技公司在昆明和深圳的实际运行平台的截图,引导读者学习和掌握如何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不言而喻,交易平台需要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监督部门不同角色的协同操作才能完成合同的交易。这种交易过程最大限度地阳光透明,可以把腐败的漏洞降到最低。本书在介绍电子招标投标基础知识的同时,也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中新技术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影响,并用了一章的篇幅对BIM技术在电子招标采购的应用做了介绍。针对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需要,本书第12章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63号文)做了详尽的解读。
本书以理论讲述为教学主线,教学软件操作为实践演练,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对高等学校在招标采购领域的教学也是一种尝试。
2005年11月26日,国家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依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对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了符合性检测。该院提供的检测结论报告认为,该系统符合国家1级标准(最高级别)、该平台是国内第一家通过检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平台。鉴于此,本书配套的软件质量可靠,读者可以尽快完成实践演练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为了方便读者学习,本书引用的法律条款全部用楷体,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采用仿宋字体以示区别。本书付梓之际,原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北京建筑大学兼职教授陈川生先生对全书进行了全面审定。昆明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洪安先生为本书作序。参加本书编写工作的有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胡婧月、史斐华、宋茹涛、吕琪、梁亮等同志,他们在本书的截图、编辑等方面做了大量辛苦的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作者知识水平的局限,本书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
2016年2月
第1章 采购、招标采购和电子招标采购
一、采购
(一)采购的基本概念
采购又称购买、采买或采办,是指采购人或采购实体基于生产、转售、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交换的一种必然过程,是社会消费的前置环节。
采购除了以购买的方式占有货物或服务外,还可以通过租赁、借贷、交换等途径取得标的物之使用权,达到满足需求的目的。
租赁的表现形式是一方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
借贷是指一方凭借自己的信用和彼此间的友好关系获得他人货物和资金的使用权;
交换是指双方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满足采购方的需求,采购工作首先要确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所以采购就其功能来讲不仅仅是采购人员或采购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管理团队的工作,是采购人整体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经营采购
企业依据生产计划对相关设备原材料,配套部件等生产资料的采购属于经营采购除了目录内进口机电产品外,企业经营采购大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经营采购的目标是满足企业供应链目标的一致性。
在企业采购中,著名的经济学家克里斯多夫说:“市场上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采购方,由制造商、供应商、仓库、配送中心和运输渠道等构成的物流网络,其采购方式包括购买、租赁、交换等多种形式。供应链的作用就是剔除没有实现价值或者价值增值不高的业务活动,巩固和提高价值增值能力强的环节,以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
(三)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也称采购项目,是指从系统外部获得标的的整个采办过程,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的目标是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利益最大化。
1.工程采购项目
工程采购属于有形采购。工程采购项目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商定的方式选择合格的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的过程。如修建高速公路、大型水电站、灌溉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
2.货物采购项目
货物采购属于有形采购。货物采购项目是指购买项目所需要的投入物的过程,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建筑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农用生产资料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等。
3.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采购属于无形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是指聘请咨询公司或单个咨询专家提供各种执行性服务、技术援助或培训服务的过程。其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大致可分为4类:
(1)项目投资前期的咨询服务;
(2)工程设计、招标代理等阶段性服务;
(3)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执行性服务;
(4)技术援助和培训等辅助性服务。
(四)采购方式及其发展
《易·系辞下》曰,“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生,交易而退,各得其所”,交易就是泛指买卖。商品买卖的展开与拓展,买卖双方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形式,即交易方式。交易方式直接影响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交易方式随着社会分工细化逐步发展,商品交易方式的发展推动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从采购人作为交易主体的视角考量,商品交易方式就是采购方式,或者说是商品买卖中双方采用的各种具体的做法。
1.市场常见的交易方式
市场常见的交易类别及方式详见表1-1。
表1-1 市场交易方式划分表

2.交易方式影响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结果
采购交易方式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迅速进步与新兴部门的涌现不断发展,交易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加剧,使得具有各种功能的采购交易方式呈现多样化并催生了新的产业,进一步推动了市场规模的发展。表现在,采购人在采购中集交易过程、运输、仓储等业务于一身的传统方式,催生了仓储、运输成为独立的物流企业;采购人在双方间进行商业交易的结算转为银行业务;采购人有限的商务信息和需求催生了出现收集、整理和提供市场信息的物流信息业及与之相适应的咨询业;供应商单打独斗的吆喝推销催生了专门制作广告,进行策划和宣传的广告业。商品交易的风险由当事人部分转移到保险业。甚至交易双方不介入商品的所有权转让,而交由经纪人、代理人。显然,采购方式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的繁荣,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结果。
近年来,电子交易方式以虚拟化、跨时空、跨地域的特征横空出世,电子交易的经济性、方便性使虚拟交易的规模以井喷式的速度膨胀,它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影响。
3.电子招标采购的兴起
电子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其主要是利用信息和计算机技术在特定的平台,以数据和电文为载体从事的招标投标活动。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代替传统纸质招标投标形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进一步有效规范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秩序,转变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于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电子招标的采购方式通过法定程序对合同相对方进行适当的管制,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通过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电子招标采购活动中,合同相对方不仅要遵守《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的规范和制约,还应当遵守规范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如2013年2月4日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就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规章。
招标采购电子化除了能有效降低项目采购成本外还能有效节约政府采购监督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监督成本。
二、招标采购
(一)招标采购的方式
1.招标的起源
招标投标最早起源于18世纪后叶英国实行的“公共采购”(或称“集中采购”),这种“公共采购”也是公开招标的雏形和最原始形式。当时英国的社会购买市场可按购买人划分为公共购买和私人购买两种。其中,私人采购的方法和程序是任意的,或是通过洽谈签约,或是从拍卖市场买进,形式不受约束。对于公共采购方式而言,由于采购的开支主要来源于稅收,而税收又是取之于民,所以,开支的使用就要对公众负责,政府和公用事业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购买行为的合理和有效。为便于公众监督,采购要最大限度地透明、公开。
2.招标的方式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我国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指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邀请招标指以邀请书的方式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对特定项目的招标方式进行管制。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其余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如对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物资设备采购应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目的,由企业自行选择,这些采购方式的选择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国家不应干预。
法律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方式符合特定条件也可以经过程序邀请招标:
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对《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补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认定。
3.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除了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同时还增加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和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包括协议供货、定点协作、竞争性磋商、反向电子拍卖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政府采购多样性的需要。政府采购方式最本质的特征是采用最经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于政府采购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因此在满足基本使用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选择价格最低的标的。企业采购则不同,企业采购应当遵循最优价值原则。企业采购即使是国有资金,企业属性衍生的利润最大化会通过各种管理制度予以规范,由于生产的需要,其供应采购应当实行最优价值原则,以保证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二)自愿招标和强制招标
1.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区别规定和分类管理
由于采购方式关系到采购交易的结果,因此,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一些关系到国家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特定的商品,国家通过法律对交易采购方式进行规范。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招标投标活动;
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在法条设计中有12条,《条例》有20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3条针对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采用“不得”、“必须”等法条用语,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但法律也照顾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分类管理。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愿招标项目,法律仅对其主要程序做了原则规定通过最低限度的管制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对于第二和第三类别的项目,法律做了较严格的限制,在法条中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表述,用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监督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第三类项目,法律在招标方式、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方面作了更为严格的管制。
2.强制招标范围的确定
我国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为了使该法与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法或公共采购法逐步接轨,曾考虑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内,同时将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按照西方国家的模式从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和采购资金三方面进行重构。但是,1999年,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在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时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较多,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实行规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因此应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由于尚处于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试点阶段,不宜过早地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这实际上将传统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进行了区分,并将传统政府采购从《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剔除出来,也就为后来起草政府采购法埋下了伏笔。
通常,招标投标活动涉及3个方面: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领域、竞争性服务领域,如维修服务定点等。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上述法规,2000年5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对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做了具体规定。
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投标法》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条款之一。
在资金规模的划分上,施工估算价200万元、货物采购估算价100万元、服务估算价50万元的尺度主要考虑采购成本和这些项目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度。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完善,上述范围、规模标准还会调整。
出于对国家和公众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条例第九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的除外条款进行细化。并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补充。应当强制招标可以不招标的规定符合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在整体上符合国家和公众的最大利益。
3.关于《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适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由于两法对招标采购活动管制的交叉,实践中需要清晰招标采购的法律适用,否则无法选用合适的交易平台通道。
《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200万以上的政府工程项目其设计图纸包含的建筑图纸、结构图纸和设备图纸内的施工、设备、材料全部适用招标投标法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法未规范的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
《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有4个要件,一是采购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国有企业;二是采购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三是采购标的是招标法管制以外的工程,以及货物和服务;四是采购标的应当属于各级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目录外但限额以上的项目。因此,判断法律适用的顺序依次应当是从采购主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标的物、项目依次判断,法律适用不同,交易程序不同,其采购结果也可能不同。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如图1-1所示。
图1-1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三、电子招标采购
(一)电子招标采购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1.电子商务及其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融合日趋紧密,在某种意义上,电子商务的作用已经大大超出了商业本身,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商业模式、生产方式以及我们的思维和工作方式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国家有关部门认为,电子商务下一步的发展将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信息通信技术的创新将有力地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将成为市场发展的重要领域。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将在电子商务领域迅速推广,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在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上的不断创新。物联网技术应用范围将快速扩大,将被广泛使用于网购、物流、支付、旅游、交通、医疗等领域;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将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方式和服务模式的变革,推动电子商务向精细化发展并带来效率的提升。电子商务企业能够制定更具市场竞争力的营销方案,服务水平会不断提高。同时,随着网络基础设施和4G等移动技术的日益完善,以及智能移动终端的快速普及,移动互联网市场正以远高于传统互联网的增速快速发展,智能移动终端将成为电子商务新媒介,移动电商将成为企业角逐的新战场,电子商务将无处不在。
二是电子商务会加速改变流通业格局,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将成为未来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将带来流通业内部作业流程和经营管理方式的一系列深刻变革,使之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电子商务将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批传统零售企业和品牌制造企业将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密切结合的全新商业模式正在加速形成,“线上营销、线下成交”或“线下体验、线上购买”将进一步发展。
三是电子商务将加速外延拓展。国内越来越多企业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企业将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外贸出口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的融合会进一步加深。同时,更多的电子商务企业将开展跨界经营,其业务需求将催生企业向物流、供应链、金融和广告等其他业态发展。跨界经营将成为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的战略选择。
四是服务能力将成为电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随着消费者日趋理性和市场不断成熟,电商企业的运营能力、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将成为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关键因素。“顾客体验”成为考验电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所有的创新都将围绕该要素展开。
五是跨境电子商务将成为外贸发展新引擎。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电子商务将极大拓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促进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
六是互联网金融逐步发展完善,电子支付应用多元化。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具有的覆盖广、低门槛、快捷便利等特征,解决了许多传统金融体系不能妥善解决或不擅长解决的问题,引起商业银行对自身经营模式的重新思考,激发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动力。在控制风险、有效监管和完善机制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会得到更快的发展,会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与此同时,电子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出现多元化特征,在旅游、理财和生活消费等新兴细分领域的应用会成为主流,在线支付和移动支付将会出现爆发式增长。据有关机构统计,2014年前三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达5.7万亿,同比增长61%。国际数据公司(IDC)预测,2017年全球移动支付金额将突破1万亿美元,今后几年全球移动支付业务将呈现持续走强趋势。
七是电子商务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将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政府将针对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制定扶持促进政策,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很多地方政府把电子商务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
电子招标采购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平台实现其特定功能,原先各类庙会、展销会等交易平台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和各种软件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的保障,如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蜕变成为电子平台,并在市场力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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