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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

作者:赵勇,陈川生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7-01

书籍编号:30470870

ISBN:9787115320308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507421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大学

全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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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作为 20 世纪 80 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先行先试的机制、一个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创新项目,在我国的普及已经有30余年的历史。招标管理,作为一个专业化工作领域、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制度体系,以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里程碑,在我国的发展也有13年的历史了。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诞生。一方面政府采购是公共经济管理和公共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行保证公平和透明;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在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随着招标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改革的深入,我国招标采购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已远比十余年前更加繁多、更加复杂,需要将积累的实践总结上升到理论;需要对众多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需要对层出的法律规章进行完善和补充;需要对大量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引导,等等。总之,我们急需专家学者对实践进行深入的研究,对理论进行持续的探索。


此外,招标专业化管理和运行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新的职业领域,专门人才培养不仅成为当前紧迫的任务,并且,将随着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发展而持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年招标额可达13.9万亿元。招标投标事业从诞生至今已经汇聚了近百万从业人员,约6000家专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代理机构,以及一批理论专家。


《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就是一本在实践基础上,全面梳理我国招标采购运行程序并正面回答其管理工作中相关问题的书籍。我认为这本书有三个特点:


第一,源自实践、回答实践。翻开书页可以发现,所述内容全部来自实践,论述的角度全部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是一部阶段性地总结我国当前招标工作现实问题和发展现状的好书。


第二,定位清晰、论述有据。该书以《招标法》、《采购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为基础,围绕招标管理和常见的困惑,以生动的事例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它尝试探索招标管理的规律,也从一个侧面填补了我国招标管理研究的空白。


第三,作者特殊。两位作者曾经专门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继而专注理论研究并有所成就。赵勇从事招标工作15年并担任中化建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后来为了培养更多的招标采购人才,放弃了优厚的待遇,应聘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任副所长,在国际关系学院重新开始孜孜不倦的教学研究生涯。目前已在招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发表许多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章,成为国内外知名学者。陈川生也是我所熟悉的、在招标采购理论研讨会议上经常见面的专家。他长期从事招标采购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加可贵的是,他从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岗位退休后,关注社会教学和招标采购实践和理论研究,从细微之处观察庞大的招标事业和改革问题,并不懈地探寻,成为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令人感动的是,二人对中国招标事业倾注了全部的热情;对招标规范建设投入了全部的心血。


衷心希望读者对《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给予关注,也祝愿该书为我国招标与政府采购理论体系注入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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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际关系学院


2013年3月

作者前言


通过招标采购施工、货物及其服务一般属于民事活动,但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定采购活动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规制。我国《招标法》《采购法》颁布实施已经10多年,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中,如何依据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科学管理与有效监督是当前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对于公共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履约中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案件仍然触目惊心。在一些地方,对招标监督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办法不可谓不穷尽,但违法行为非但没有收敛的趋势,反而“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说到底就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法学领域体现为“公法”和“私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指出:“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


鉴于此,本书从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包括制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本、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合同全过程。相应的监督管理应当分为三个阶段: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管理。招标组织管理属于私权利,其特征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依照项目管理的方式,准备、计划、执行控制、总结评价和收尾,保证项目收益最大化;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的底线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保证项目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有些地方却是“随意行政”,看似严格,实质造成本书列举的汉武帝颁布的《沉命论》中所述:形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尴尬局面,监督如同虚设。如在开标前要求招标文件备案有利于监督还是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不备案有利于监督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作为政府与市场的交集,两者所存在的固有问题在公共采购活动中得以集中体现,要彻底解决目前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单靠一部法律的实施也不现实,还需要道德规范的重建、市场秩序的完善来综合治理。或者说,在经济体制深化的同时还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作者在国外考察招标采购时,同当地政府采购官进行交流,他们说,我们虽然有权决定采购合同的签订,但是公开透明的监督体制使我们不敢贪污、不能贪污、不愿贪污。如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所以如何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公共招标采购是一个长期的研究课题和政府行政的目标。


在编写本书过程中,得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领导和同行的鼓励和大力支持,特别是国际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在国际公共采购领域享有盛誉的刘慧教授在百忙中为本书作序。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梁舰、吴作姿,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蒋文龙、梁燕等同行为本书编写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张晋民对本书进行了认真的审校。本书有关电子招标的内容采用了比比网的相关资料,有些内容吸收了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及其指导的博士、硕士团队的研究成果,对此我们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招标投标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公共采购学博大精深,因此,本书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衷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通过讨论在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中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采购学理论研究添砖加瓦。


赵勇 陈川生


2013年5月于北京

第1章 招标采购活动的内涵和管理


管理的知识在学,管理的艺术在琢磨,管理的技艺在操练,而管理之道在感悟,但感悟的基础是学习、琢磨和操练。


著名管理学家 席酉民


 


一、采购及其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基本概念


采购又称购买、采买或采办,是指采购人或采购实体基于生产、转售、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行为。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产品交换的一种必然过程,是社会消费的前置环节。


采购除了以购买的方式占有货物或服务外,还可以通过租赁、借贷、交换等途径取得标的物之使用权,达到满足需求的目的。


租赁的表现形式是一方用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


借贷是指一方凭借自己的信用和彼此间的友好关系获得他人货物的使用权;


交换是指双方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满足采购方的需求,采购工作首先要确定需要什么、需要多少、何时需要,所以采购就其功能来讲不仅仅是采购人员或采购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管理团队的工作,是采购人整体供应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采购中,著名的经济学家克里斯多夫说:“市场上只有供应链而没有企业,真正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所谓供应链,就是围绕采购方,由制造商、供应商、仓库、配送中心和运输渠道等构成的物流网络,其采购方式包括、购买、租赁、交换等多种形式。供应链的作用就是剔出没有实现价值或者价值增值不高的业务活动,巩固和提高价值增值能力强的环节,以实现、维护和发展自己的竞争优势。


 


(二)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也称采购项目,是指从系统外部获得标的的整个采办过程,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采购。


(1)工程采购项目,工程采购属于有形采购,工程采购项目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商定的方式选择合格的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的过程。如修建高速公路、大型水电站、灌溉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


(2)货物采购项目,货物采购属于有形采购,货物采购项目是指购买项目所需要的投入物的过程,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建筑材料(钢材、水泥、木材)、农用生产资料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初期维修等。


(3)服务采购项目,服务采购属于无形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是指聘请咨询公司或单个咨询专家提供各种执行性服务、技术援助或培训服务的过程。


其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大致可分为 4 类:项目投资前期的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招标代理等阶段性服务;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执行性服务;技术援助和培训等辅助性服务。


 


(三)采购方式及其发展


《易·系辞下》曰:“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生,交易而退,各得其所”,交易就是泛指买卖。商品买卖的展开与拓展,买卖双方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形式,即交易方式。交易方式直接影响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交易方式随着社会分工细化逐步发展,商品交易方式的发展推动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从采购人作为交易主体的视角考量,商品交易方式就是采购方式,或者说是商品买卖中双方采用的各种具体的做法。


1.市场常见的交易方式


市场常见交易方式的划分详见表1-1所述。

表1-1 市场交易方式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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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方式的发展


采购交易方式的发展是随着科技的迅速进步与新兴部门的涌现不断发展,交易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加剧,使得具有各种功能的采购交易方式呈现多样化,并催生了新的产业,进一步推动了市场规模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采购中集交易过程、运输、仓储等业务于一身的传统方式,催生了仓储、运输成为独立的物流企业?采购人在双方间进行商业交易的结算转为银行业务;采购人有限的商务信息和需求催生了收集、整理和提供市场信息的物流信息业及与之相适应的咨询业;供应商单打独斗的吆喝推销催生了专门制作广告,进行策划和宣传的广告业。商品交易的风险由当事人部分转移到保险业。甚至交易双方不介入商品的所有权转让,交由经纪人、代理人办理。显然,采购方式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的繁荣,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发展和交易的结果。


3.法律规范的采购方式


由于采购方式关系到采购交易的结果,因此,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一些关系到国家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特定的商品,国家通过法律对交易采购方式进行规范。


在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中,规定招标采购方式依据公开程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所谓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采购的最大优势是通过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石,经过充分的竞争,采购人选定交易对象及其方案的一种采购方式。可以用于购买,也可以出售标的,例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就属于使用权的出售行为;毋庸置疑,招标采购也需要成本、其刚性的程序可能在某些采购活动中造成采购效率低下等弊病。


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除了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规范的同时还增加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和其他方式。《采购法》规定的非招标方式对采购人的法律意思表示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如采购文件是由采购小组编制,而不是类似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因此在企业的非强制招标采购活动中不能套用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程序,应当由企业以满足生产需要为目的,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法律仅对特定商品的交易方式进行管制,除此之外采购方式的选择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企业自行决定。


4.框架协议招标


在企业购买原材料、批量的备品备件等生产资料的活动中,参照国际通行惯例还采用一种框架协议也称协议供货购买的一种采购方式。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做出规范。所谓框架协议招标采购常用在企业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分别和分批次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或同一类型的服务。招标人通过招标,与中标人形成货物或服务统一采购框架协议,该方式的采购主体是集团采购部门,相当于招标人联合体;集团下属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政府采购中常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都属于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有如下5个特征:


(1)招标约定合同单价、技术规格和服务条件等合同要件;


(2)招标通常不确定采购数量和交货时间,或者只提供预计的参考数量;


(3)框架协议的招标结果有确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与中标人按框架协议签订实际供货或服务合同;


(4)同一个标的中标人可以不只一个;


(5)框架协议招标通常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采购。


应当指出的是,发达国家在公共采购中使用框架协议招标采购有其特定的市场环境、道德背景和法律制度作支撑。比如在欧洲,有采购人和供应商较高的道德水准作支撑;在美国,有完善的配套法律作支撑;在韩国,有严密的价格监控机制作支撑。而在我国上述配套条件尚需完善。这种集中采购制度之所以受到广大采购人的欢迎,是因为协议供货并未真正触及各地各部门采购人的采购权。同时,招标与采购存在着时间差,可能会出现当时的采购价格并不高,但产品到手时市场价格下调的情况。因此采购人在选用该方式中应通过制度保证采购不同岗位的权利制衡,防止职务犯罪保证采购质量。


 


(四)企业采购发展阶段


1.企业采购发展阶段的特点


在不同企业及其发展阶段,企业采购有不同的特点。表1-2表述了企业采购发展阶段的特点。

表1-2 企业采购发展阶段特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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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购业务达到业务协调采购和战略协调采购水平时,参与采购的人员将来自于多个部门,还可能会邀请外部专业采购咨询人员共同参与,协调管理的跨度增加。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成熟,采购业务的电子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在我国国企中,采购方式的选择不仅受到采购成本需求的制约,而且由于采购资金的国有化或采购标的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属性受到法律的制约呈现强制性,因此国企中相应的采购管理机构应运而生。


2.企业招标采购的管理


在工商领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降低成本、保证质量,企业在原材料、零部件、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采购,以及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的采购活动中,经常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不仅已成为企业重要的采购方式,也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此,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央企集团在企业内部设立集团招标采购中心(招标办公室)负责企业的采购管理,同时对企业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统一管理。


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分工授权对企业内部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集中管理。这种管理分为三方面:


一是对集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企业法人授权行使部分法人责任,如拟定招标方案、审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和合同管理等。


二是对下属部门和企业的招标采购进行管理,这部分工作应当区别管理。


首先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要是协调项目实施单位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通过登记、备案、初审等方式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次对于有些地方政府的监督部门难以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的项目、监督缺位的项目,如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企业招标管理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分工(招标办或企业监察)还起到某种程序和实体的监督作用;


最后,对于对企业物资采购领域和非强制性招标采购代表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程序和实体监督以及投诉处理。


三是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对企业内部招标采购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投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人员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招标办负责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等各部门招标采购中的实体和程序管理,这种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接受相关投诉,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


上述履行法人权利、实施项目管理和行使内部监督的职能最好由中心的三个科室分工负责,以便于真正发挥作用。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工作有两方面:


一是事前教育。包括组织防腐教育、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培训、典型案例现场教育等。


二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后发现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理。充分重视相关人员的投诉报告提供的线索,对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顺藤摸瓜,降低投诉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如果企业分工授予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能,其相应人员应当同监察部门的其他部门单设,不能监管不分。监管不分可能导致权利约束关系失衡,而失去约束的权力危害极大。


企业监管部门对本单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实质属于招标人自律范畴,显然企业招标监督部门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只能对本单位的违法人员进行责任处理或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二、招标采购的属性和原则


 


(一)招标采购的法律属性


1.招标采购活动属于法律活动


首先,招标采购活动就是缔结合同的过程,该过程属于法律意思表示,最终构成合同。特别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标的物不能完全自由交易,受到一定的经济管制,采购标的物是法律活动的结果。这是由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标的物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能由“采购人”单方面说了算,当然也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这样民事权利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就形成了所谓法律程序,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的管制体现为法律程序。


其次。招标采购行为具有法律属性。招标采购最终还是要缔结一个民事合同,这种改变法律关系的活动称之为法律意思表示并构成法律行为,其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公平性、救济及其管理是本书研究的重点。


最后,招标采购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招标人、投标人等作为法律活动的相对人,法律对其都做了严格的定义。


2.《招标法》具有公法私法两重法律关系


(1)关于公法和私法


1995 年,王家福先生在给中央领导同志讲法制课时就明确指出“对于任何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了解其内容和意义,就不可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


罗马法中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理论认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所谓“公法”,是调整公共权力的法,其本质是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如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等;“公法”和权力相对应。所谓“私法”,是调整非公共权力,即保护私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法律,如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


(2)《招标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两重法律关系


我国的《招标法》于2000年1月1日实施,12年后的2012年2月1日,其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期间,各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在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下,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还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完整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


针对《条例》和部门规章不一致或需要补充的情形,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总局九部委联合以发改委2013年23号令(以下简称“23号令”)的形式对先期颁布的11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本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以修改完善的法律规定为准。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指出,在规范经济秩序中,用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有两只手,一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二是国家这只有形的手;从法学家的观点看,市场这只手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法,民法就是私法;国家这只手在法律经济规制中表现为经济法,经济法主要属于公法。


从公法的视角考量,《招标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一部特别法;从私法视角考量,它属于民商法中的一部特别法。


招标采购制度作为竞争性的缔约方式,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在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后,基于市场转型的需要才得以普遍运用而逐步完善起来的。毋庸置疑,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中,供求关系是使招标方式得到普遍适用和推广的根本动力和外在环境。但在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这种对买方更加有利的“垄断”机制,无疑对政府有效地使用公共财产资源、对招标企业有效地利用自身的财产资源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垄断”地位是一把双刃剑,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法律既要承认此种“垄断地位”,同时也必须通过立法对其予以规制,务必要将“垄断”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市场秩序,以防止权利滥用。因此,缔结合同这种私法活动才需要公法的介入。江平教授曾指出:招投标制度的核心还是“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关系问题,亦即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问题。“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公法的内涵主要是通过程序控制,重在维护和保障交易秩序。私法的内涵重在对当事人之权利内容的深入和细化。”


公法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越权无效”;


私法的核心内容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二)招标采购的经济属性


1.招标采购属于经济活动


首先,招标采购的标的物是以交换为目的劳动产品或服务,具有经济属性。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表现为:招标方希望以最少的资金换取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投标方希望以一定数量的产品和服务换取最多的资金。


其次,采购行为具有经济性质,采购行为不仅涉及交易环节,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案的制定等过程。为了满足采购需求,采购行为应当科学管理。招标采购作为经济领域中采购方式的一个重要形式应当遵循经济学的规律,在微观经济范畴,招标采购是经济主体的决策行为,这决定了招标采购理论是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的一种有限选择理论,是一种基于一次性博弈基础上的优化理论;在宏观经济范畴,招标采购的竞争属性对于国民经济活动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积极的作用,竞争把不同的市场价值平均转化为代表不同实际价值的费用价格,从而在不同的领域内确立同一的一般利润率。在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市场价值需要通过竞争来实现,而供求规律也只有在竞争状态下才起作用。竞争作为市场功能的核心和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机制,它能呼唤出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牺牲精神。虽然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表现为双重作用,但它最基本的作用是在竞争机制的驱使下,对人们产生压力,促使人们奋发有为,促使生产技术提高,推动社会进步。


第三,采购人作为行为主体,在理论上遵循“经济人假设”。虽然该假设不能解释所有人的所有行为,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然是解释力最强的理论。


(1)经济人概念


经济人的概念来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不说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好处。之后,西尼尔定量地确立了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公理,约翰·穆勒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经济人假设”,最后,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个专有名词引入经济学。 与“经济人”相对的概念是“道德人”或“社会人”。


(2)经济人的基本特征


“经济人”假说是交易的起点,是市场经济的起点。加拿大学者认为,“经济人”应当是可能犯错误人的假设, [1]“经济人”通过利他实现利己,利他是利已的手段,利已是利他的目的。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具有不同性质,但都是市场用“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所以,“经济人”假说同样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隐含前提。


自主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的劳动者、消费者、投资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通过自由、自觉、自主地从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


逐利性,明确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主体追求各自利益的正当性和重要性。


竞争性,社会主义“经济人”在生产、交换、消费领域展开竞争,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培育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经济机制等。


预期性,可见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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