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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高处作业:基础篇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

作者:张新编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4-01

书籍编号:30471049

ISBN:9787115274991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209940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建筑类

全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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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的生命与健康越来越得到关注和珍惜,“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安全、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提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中央把安全生产工作提到如此高的地位,我们要加以充分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当前,通信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其高速发展对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转变经济增长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作用。近年来,中国电信浙江公司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便于电信行业的员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浙江省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与中国电信浙江公司员工共同编写了电信行业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系列教材,包括《高处作业 基础篇》、《高处作业 通信线路专业篇》和《高处作业 通信塔桅专业篇》三部分。该系列教材结合电信行业实际情况,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入手,结合典型案例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等方面做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尤其对从事电信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价值。


希望本系列教材能在通信安全生产领域发挥巨大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高处作业:基础篇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2012年2月18日

前言


安全生产与联动保护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的文明与社会稳定,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家庭幸福。电信运营商的安全生产还牵系着国家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信息网络的畅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为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关于调整特种作业操作证技术规格和要求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09号)的规定,并结合电信行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了符合电信行业特点的特种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系列丛书,本丛书被列为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


本系列丛书的主要读者对象为电信行业从事通信线路及塔桅施工、维护的从业人员,也可供高等院校、高职及技工学校相关专业人员学习参考。丛书旨在增强特种作业(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知识技能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本系列丛书共3册,分别为《高处作业 基础篇》、《高处作业 通信线路专业篇》和《高处作业 通信塔桅专业篇》。


本书为《高处作业 基础篇》,书中以电信生产的全过程为出发点,以预防、管理、治理为线索,全面介绍电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生产知识。针对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从危险源、安全隐患及从业人员心理调适等多方位、多角度进行阐述,结合电信企业所特有的电气安全、机房安全、交通安全等典型案例,深入地剖析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具体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七章由张新编写,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由李冰编写,张新、刘小忠负责全书的组织、审稿。本书在编写中得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途电信传输局、中国通信服务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公司等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2年1月

第一章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定该法的目的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以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该法包含以下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加以规范;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强化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等。


200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浙江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安全生产的主体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也为员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具有如下权利。


(一)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也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五)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是确保人身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放,不得提供价廉质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


(八)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有:三级教育( 即入局教育、部门教育和岗位教育 ),调岗、转岗教育,复工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专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以上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可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如果违反规章制度,不讲科学,冒险蛮干,就会发生事故。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相互提醒,相互支持,及时发现并报告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努力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


(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企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订如考勤、就餐、住宿等一系列的厂规厂纪,这些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自觉地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既是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服务,也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当今社会,企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个人违反劳动纪律,就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大范围的不正常,还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员工应当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在工作中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心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自身综合文明素质提高的需要。


三、法律责任


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


2. 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


3.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


5.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6. 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7. 违反规定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


8.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2.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切实维护和保障员工基本权益。条例还体现了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该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行各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合同工正式确认为从业人员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为了使《工伤保险条例》更具操作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后发布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工伤的认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上述(一)、(二)规定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认定工伤的程序和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十)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因工死亡的规定待遇。


5.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员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十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 拒绝治疗的。


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三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除了《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外,还有多部其他的法律法规,由此组成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律体系。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而被中国公众与媒体热切关注。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在完成劳动人格、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它确认了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及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该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三、消防法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本法对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等作出了规定。与以往的道路交通法规比较起来,这部法律其中的很多内容更贴近民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人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法具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重要意义;也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本法为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2011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对它的修改,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搞好企业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概述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就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的设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例如,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道路交通中的人身和车辆安全等。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安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监督、激励等管理活动。简言之就是为实现安全生产而进行的工作。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奖励与处罚等。


(二)安全技术


主要包括机械设备伤害预防;车辆伤害预防;电气伤害预防;火灾预防;有毒有害气体预防;地理、气候等自然因素伤害的预防;化学性灼伤、烫伤的防护;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检测装置的设置等。


(三)劳动卫生


主要是防止职业病、职业中毒和物理伤害,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例如,低温、高温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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