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纳税会计(第3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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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税法与纳税会计(第3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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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有奎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2-28
书籍编号:30485296
ISBN:9787300248240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373482
版次: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中职/高职
版权信息
书名:税法与纳税会计(第3版)
作者:薛有奎
ISBN:9787300248240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前 言
高等职业教育的目标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生产、建设、服务第一线培养应用型复合人才。本着“基础理论以必需和够用为度,专业知识重点放在成熟的技术和管理规范上”的原则,结合高职高专会计专业自身特点,依据多年的教学与实践经验,编者编写了本教材。
1.本教材内容
本教材内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规定、税额计算与会计处理。
2.本教材结构
本教材分为十个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一:税法与纳税会计概述;学习情境二:增值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三:消费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四:关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五:企业所得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六:个人所得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七:资源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八:土地增值税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九:其他各税种及账务处理;学习情境十:纳税综合实训。
每个学习情境后均附有课后练习,为方便教学,题目基本按知识点的顺序编排。
3.本教材特色
(1)内容前沿。本教材根据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编写,内容准确、规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符合不断变化的政策倾向和政策要求。
(2)校企合作,实用性强。本教材编写人员为高职院校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企业专业人员。教材突出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将税法理论与税务会计处理融为一体,实现边学边练、重点突破,有利于学生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3)仿真模拟。本教材中的学习情境十采用大量与纳税实务相近的图表进行模拟训练,使学生的学习更加直观和接近实际,通过对涉税业务的模拟核算,进行所涉税种的计算、填制、申报等业务的模拟训练,进而达到对所学知识的充分理解和有效运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实践技能,实现“零试用期”的目标。
(4)具有拓展性。本教材根据高职高专学生学习层次不同的特点,增加了“拓展阅读”和“深度阅读”项目,以更好地满足高职高专学生的学习需要。
(5)兼顾学历课程内容与职业资格应试内容。本教材的内容符合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不仅可以满足高职高专学生相关专业的知识所需,而且可以为职业资格考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每个学习情境后的课后练习精选了历年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的部分经典题目,为学生参加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书由潍坊工程职业学院薛有奎担任主编,由潍坊工程职业学院李巧俐、东营科技职业学院缪金和、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李智英担任副主编,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张静、冯洪涛、王新玉参加了编写工作。书中例题习题中的年份采用20×9等形式,相关解答均采用2018年1月底适用的会计、税法等规定,敬请读者注意!
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我们向这些文献的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税法和会计的相关准则、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仍然处于适时调整状态,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本书部分内容可能涉及不到,加之编者水平和精力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学习情境一 税法与纳税会计概述
教学目标
1.了解税法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
2.了解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3.了解纳税会计的含义;
4.了解纳税会计的职能;
5.熟悉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6.熟悉企业的纳税程序。
单元一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税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规范性的特点。
二、税法法律关系
(一)税法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法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权利(力)主体、权利(力)客体和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法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1.权利(力)主体
权利(力)主体,即税法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法法律关系中,权利(力)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虽然在华没有机构或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等,均属于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在权利(力)主体的确定方面,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拓展阅读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2.权利(力)客体
权利(力)客体,即税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力)、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3.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法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法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法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法法律关系。例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法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就造成税法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三)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法法律关系是同国家利益及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相联系的。保护税法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有很多,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构成骗税罪给予刑罚的规定;以及税法中对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处理,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法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力)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力)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指税法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力)、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四)税目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我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个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
定额税,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企业所得税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源泉的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九)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
罚则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一般规定了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四、税法的分类
税法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根据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
根据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二)根据职能作用分类
根据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税收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三)根据征收对象分类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的联系。增值税、消费税、关税都是对流转额课税。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是对所得额课税。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房产税、印花税都是对财产、行为课税。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该类税法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属于此范畴。
(四)根据主权国家税收管辖权分类
根据主权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五)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分类
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法可分为中央税法、地方税法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如消费税、关税等。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以下几部分。
(一)流转税类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二)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所得税类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特定目的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五)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六)关税类
关税类的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七)环境保护税类
环境保护税类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开征的各个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1)对排放污染物行为征收的各种排污税;2)对污染产品和资源产品征收的各种产品税;3)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资源税;4)具有环保意义的其他税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要规范对排放污染物行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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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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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二 纳税会计概述
一、纳税会计的含义
纳税会计是以国家的现行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的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清算的过程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既涉及会计中的税务问题,又涉及税务中的会计问题,还涉及国家税收和税法,研究领域包括经济学范畴、法学范畴、会计学范畴。
二、纳税会计的发展、目标、职能
(一)纳税会计的发展
纳税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税法与会计准则为税收制度的发展和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以及二者的相互协调,为纳税会计的独立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提供了条件。
纳税会计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国家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独立并存阶段;二是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影响、互促发展阶段;三是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当分离,各司其职阶段;四是税收会计、财务会计、纳税会计分离并存阶段。
(二)纳税会计的目标
纳税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机关、投资人等纳税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其具体的工作目标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国家利益,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会计要以国家的现行税法为依据,在财务会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为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
2.协调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纳税会计要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要按会计法规做调整分录,还要在财务报告中正确披露有关纳税的会计信息。它与财务会计是相互补充、相互服务、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作为企业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完成各自的具体目标,才能为企业共同的目标服务。
3.实施纳税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决策
纳税会计涉及的是与企业纳税有关的特定领域。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事先进行税负测算,做出税负最轻的决策,并在事后进行税负分析,是纳税会计的主要目标,也是纳税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三)纳税会计的职能
纳税会计具有一般会计的共性职能,即核算和监督职能,但由于纳税会计只对纳税人的涉税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其核算和监督职能是特定的。具体地说,纳税会计的职能,一是正确核算纳税人的涉税会计事项,二是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
正确核算纳税人的涉税会计事项是指纳税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等,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活动,包括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从而为国家组织税收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纳税会计核算的税务活动及提供的资料,还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指纳税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通过一系列会计核算和监督的方法,监督企业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情况,监督企业收益的分配。通过纳税会计对企业纳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法令的贯彻实施。
三、纳税会计的对象
纳税会计的对象是纳税人涉税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方面,包括纳税人的涉税业务活动和履行纳税义务业务活动,是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罚款等活动的货币表现。纳税会计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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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与所有者利润分配无关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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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或亏损)
利润(或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正确性,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及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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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计算与缴纳
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既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纳税申请表,正确、及时地解缴税款入库,也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记账、算账、报账。
(五)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是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体现。减免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进行计算和审批。因税收减免而引起纳税人收回退还的税款等经济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纳税会计的核算、申报、收取和登记。
四、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纳税会计的核算方法是在传统会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会计特征形成的。
(一)设置账户
纳税会计要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和监督纳税人的涉税事项,涉及的账户主要包括“应交税费”及其明细账户、“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等。
(二)复式记账
纳税会计利用复式借贷记账法对每一项涉税业务以相同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登记,借以反映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三)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纳税会计的计税、报税、交税、税款抵扣、税收优惠都必须有合法、合规的凭证。进行纳税会计核算时,应注意取得和填制合法、合规的涉税业务原始凭证,在此基础上填制记账凭证,并认真加以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确认税款抵扣、登记账户、计算缴纳税款、申请税收优惠等。纳税会计有关凭证包括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定额税款通知书、预缴税款通知单、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印花税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免凭证。
(四)计算计税成本、费用、损失、应税收入
依照税法的要求,考虑并正确计算计税成本、费用、损失是纳税会计必不可缺的过程。例如,增值税的计税营业额中有的要包括价外费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往往与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范畴不一致,因此,企业的纳税会计要按税法的规定正确确认应税收入。
(五)差异调整、纳税计算
会计和税收的差异表现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收益的确认方面。企业应按税法、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对某一会计期间的会计收益进行调整,正确计算当期应缴税款,并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六)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编制纳税会计报表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写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额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纳税会计报表是总括反映纳税人在一定纳税期间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
五、企业的纳税程序
企业依法纳税的一般程序为:纳税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接受税务稽查。
(一)纳税登记
根据规定,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在营业执照办领后及时办理或变更相关事项(最迟不得超过30日):(1)税务机关补录涉税基础信息(包括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信息、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信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2)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全部账号;(3)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制;(4)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5)首次领购发票的,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资料,凭“发票领购簿”核定的票种及数量领购发票;(6)办理注销登记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申请人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账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写明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
(四)税款缴纳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后,应按照法定的方式、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这是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志。税款缴纳的方式主要包括自核自缴方式、申报核实缴纳方式、申报查验缴纳方式、定额申报缴纳方式。
(五)接受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纳税检查的一种形式,是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的有计划的专业检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以及偷逃税行为进行审核和查处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
六、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按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与国家税务机关就其主管纳税事项发生争议时,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对其争议进行复查的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只能在其主管事项范围内。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
2.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经复议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或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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