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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虹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2-02
书籍编号:30485297
ISBN:9787300251455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346022
版次:3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大学
版权信息
书名:中国税制(第3版)
作者:杨虹
ISBN:9787300251455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总 序
我们正处在教育史尤其是高等教育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型期。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我们中华大地,以校园课堂面授为特征的工业化社会的近代学校教育体制,正在向基于校园课堂面授的学校教育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远程教育相互补充、相互整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发展。一次性学校教育的理念已经被持续性终身学习的理念所替代。在高等教育领域,从1088年欧洲创立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以来,21世纪以前的各国高等教育基本是沿着精英教育的路线发展的,这也包括自19世纪末创办京师大学堂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短短一百多年的发展史。然而,自20世纪下半叶起,尤其在迈进21世纪时,以多媒体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电子信息通信技术正在引发教育界的一场深刻的革命。高等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学校教育体系正在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转变。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学习型社会,即要构建由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共同组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
教育史上的这次革命性转型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的。诚然,以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实现从校园课堂面授向开放远程学习、从近代学校教育体制向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和学习型社会的转型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但是,教育形态演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革的需求。恰在这次世纪之交,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基于知识经济的信息社会。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各国提高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和基础。而这些仅仅依靠传统学校校园面授教育体制是无法满足的。此外,国际社会面临的能源、环境与生态危机,气候异常,数字鸿沟与文明冲突,对物种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威胁等多重全球挑战,也只有依靠世界各国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与创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了“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缩小数字鸿沟”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等基本国策。其中,对教育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和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产业的确认,对高等教育对于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的关注,以及对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并进而推动国民教育体系现代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决策更得到了教育界和全社会的共识。
在上述教育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人民大学一直走在我国大学的前列。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和经济管理为主,兼有信息科学、环境科学等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在办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同时,一直积极开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在我国首创函授高等教育。1952年,校长吴玉章和成仿吾创办函授教育的报告得到了刘少奇的批复,并于1953年率先招生授课,为新建的共和国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专门人才。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网络教育学院,成为我国首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之一。经过短短几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创建的“网上人大”品牌,被远程教育界、媒体和社会誉为网络远程教育的“人大模式”——面向在职成人,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和虚拟学习社区,支持分布式学习和协作学习的现代远程教育模式。成立于1955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新中国建立后最早成立的大学出版社之一,是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出版中心。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合作策划、创作出版了国内第一套极富特色的“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系列教材”。这些凝聚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北京知名高校学者教授、教育技术专家、软件工程师、教学设计师和编辑们广博才智的精品课程系列教材,以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立体化教材的范式探索构建全新的远程学习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与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结合。这些教材已经被国内其他高校和众多网络教育学院所选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基于“出教材学术精品,育人文社科英才”理念的努力探索及其初步成果已经得到了我国远程教育界的广泛认同,是值得肯定的。
2005年4月,我被邀请出席《中国远程教育》杂志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远程教育教材的共建共享与一体化设计开发”研讨会并做主旨发言,会后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为“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撰写“总序”,这是我的荣幸。近几年来,我一直关注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内的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这次,更有机会全面了解和近距离接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及其编创人员。我想将我在上述研讨会上发言的主旨做进一步的发挥,并概括为若干原则作为我对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内的我国网络远程教育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的期待和展望:
● 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的教学内容要更加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面对在职成人、定位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的需要。
● 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的教学设计要更加适应地域分散、特征多样的远程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培养适应学习型社会的终身学习者。
● 在我国网络教学环境渐趋完善之前,印刷教材及其配套教学光盘依然是远程教材的主体,是多种媒体教材的基础和纽带,其教学设计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在印刷教材的显要部位对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陈述,要清晰地指导远程学生如何利用多种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
● 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多种媒体的远程教材进行一体化设计和开发,要注重发挥多种媒体教材各自独特的教学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要特别注重对学生学习活动、教学交互、学习评价及其反馈的设计和实现。
● 要将对多种媒体远程教材的创作纳入对整个远程教育课程教学系统的一体化设计和开发中去,以便使优质的教材资源在优化的教学系统、平台和环境中,在有效的教学模式、学习策略和学习支助服务的支撑下获得最佳的学习成效。
● 要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高校各自的学科资源优势,积极探索网络远程教育优质教材资源共建共享的机制和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远程教育专家顾问
丁兴富
前 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了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全国“十三五”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继上海率先启动营改增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在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从上海分批扩大到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扩大了营改增的试点地区。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3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第三步,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至此,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的试点工作。
2016年7月1日实施的资源税全面改革,是营改增改革推开后,又一项全面、重要的税制改革。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资源税的改革不仅利于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产业的规范管理及健康发展,而且利于运用税收杠杆促进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2)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3)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4)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5)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税制改革的内容,特别是关乎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的税制改革,应当及时补充到教材中,使读者能尽早地掌握税制改革的最新动态,了解国家的税收方针政策。
本教材第三版的修改、补充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营改增试点的相关制度规定;(2)增加了资源税改革的制度规定;(3)增加了环境保护税制度;(4)增加了船舶吨税和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制度;(5)重新调整、补充了“背景知识”栏目的内容。
“中国税制”是一门系统反映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学科,也是我国经济管理类课程体系中的一门骨干课程。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力求体现以下四个特点:(1)实用性。根据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突出介绍与实际工作联系密切的实务知识,在保证学生学好实务知识的前提下,简化相关理论部分的介绍。(2)专业性。本书是由有着丰富税收理论知识、税收实务知识,并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编写的,可以保证本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3)前沿性。本书可以及时吸收我国最新的税制改革内容。(4)简明性。本书在编写中遵循简明扼要的原则,力求做到语言表述通俗易懂,文字简练。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各个税种的基本法规,熟练掌握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全书在介绍各个税种的税收制度时都配有例题解析、案例分析和背景知识等栏目,并在每章后附有复习思考题。
全书共分十章,分别介绍了税收制度概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类和环境保护税、财产税类、行为税类、附加税和烟叶税以及关税和船舶吨税。
本教材是由中央财经大学从事税收教学工作30余年的杨虹教授编写。本次修改由杨虹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的六位税务专业的研究生共同完成,六位研究生分别是李畑雨、魏晓璐、郑明慧、闪琦慧、赵梓亦、梁倩茹。她们不仅对文字进行了认真的校对,还修改、补充了教材的相关内容。
限于编写者的水平有限,书中的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我们恭候您的批评指正。
杨 虹
2017年8月
第一章 税收制度概述
第一节 税收制度的概念和特质
一、税收制度的基本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一个历史的、财政的范畴,是国家财政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规范。它既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税务机关税收工作的规程,又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
(一)广义的税收制度和狭义的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的概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税收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可分为:(1)税收法律制度,即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和协定等。(2)税收管理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3)税收征收管理制度。(4)税务机构和人员制度,即有关税务机构的设置、分工、隶属关系以及税务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的制度。(5)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
税收制度还有另一种含义,即指一个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税收制度的结构体系,即各税种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构成的税制体系,如分别以所得税或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主体的税制等。它是根据一个国家现实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等情况,将税种、税目、税率的配置和设计作为研究对象,为税制改革、税收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税收制度的上述两种含义既有明显区别,又有内在联系。前者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一个国家根据其经济条件和财政需要所采用的税制的构造体系。
(二)广义的税收制度的四个层次
按广义的税收制度理解,税收制度可以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规章和税务行政规范四个层次。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我国的税收法律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实施的规定或办法。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但高于税务规章。目前,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绝大多数税种和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都是国务院以税收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税务规章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规范是对税务机关制定和发布的除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称。税务行政规范多表现为税务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说明及阐述,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界限以及税务行政中具体应用相关法律规范所做的说明,如《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税收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对于所有复杂、特殊的情况都应在税收上进行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立法上的原因,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基本法来反映,有些方面也不便写在基本法中,因此需要通过单独行文的方式来加以规定。这既可以维护税收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有利于税收制度与经常变化的现实经济情况相适应。但这种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采用,如果频繁使用则表明对经济情况的把握不够、认识不足,出台的法律缺陷较多,对具体问题的单独规定成了弥补税法缺陷的手段,有损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保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
二、税收制度的特质
(一)税收制度是税收分配关系的体现方式
税收分配关系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与各种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国有企业、国家与集体企业、国家与私营企业、国家与个体企业、国家与外资企业以及国家与劳动者个人等几个方面的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些分配关系是通过一部分社会产品由各种纳税人向国家转移体现出来的。而这种社会产品的转移,又是通过税收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按照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的,离开了税收制度的规定,就没有这些社会产品的转移,税收分配关系自然也就无法体现,因此,税收制度是税收分配关系的体现形式。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
(二)税收制度是税收作用的实现形式
税收作用是税收分配所产生的效果,包括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生产与消费、调节企业利润水平、调节不同经济成分收入水平、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监督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等方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分配过程都是按照税收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的,而且不同的税制规定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完全相同。离开了这些规定,税收的作用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功能,而无法现实地发挥出来。因此,税收制度是税收作用的实现形式,只有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所具有的作用。
(三)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纳工作的依据
税收分配关系的实现和税收作用的发挥,都离不开税收征纳工作。税收征纳工作包括征税和纳税两个方面。征税是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纳税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征税和纳税都必须有所依据、有所遵循,而不能凭主观意志进行,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纳工作的依据。
第二节 税收制度和税法
税收制度的确定总是以法律形式加以体现,这种法律就是税法,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税法付诸实施后,就转化为税收制度,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社会财富的所有权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发生税收征纳关系问题,税法就是确立和调整这种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的这种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和颁布之后,国家就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税收,并将之作为征税的行为准则;纳税人就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标准向国家缴纳税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该法律之所以需要设置和之所以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征纳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我们把这种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称为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是一种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由于是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因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分配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分配关系。
(二)税法的特征
税法除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之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税法的基本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税法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有关税收的法律。从征税主体方面而言,总是期待更充分确保财政上必要的收入,并以最小的稽征成本征税;而从纳税主体方面来说,则期望尽可能减轻税收的负担,按照经济负担能力公平课税。为调整两者间的冲突,以实现税收征收的目的,税法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凡涉及税收关系的,均应统一以税法加以规范,严格地受税收法定主义原则[1]的支配。
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与统一性,表现在税种与税法的相对应性,国家一般按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它还表现在税收要素的固定性,如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的基本要素是每一部单个税种的税法都必须予以规定的。[2]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构成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税收除了承担满足财政收入的职能外,还承担了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税法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理的经济行为,不断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具有“经济性”。税法的规制性特征体现在税法能够把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鼓励、保护与限制、禁止相结合,审时度势,灵活规制,以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和法律目标。[3]
税法的上述基本特征,源于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二、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制度与税法密不可分,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两者都是以税收征纳关系为调整对象;两者的构成要素一致,即无论是税收制度还是税法,都是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共同要素构成的。
税收制度与税法的区别仅仅表现为税收基本制度和实施细则方面的立法权限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的差别。从立法权限看,凡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的,才能成为税法。凡是由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包括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则称为税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来看,税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次之,但高于行政规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制度与税法所涉及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所有的税收法律规范都可称为税收制度,具体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三种形式;而税法一般仅指税收法律这一种形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是一部税收法律,而且是一种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种税收制度,但不是税收法律,仅仅是一部税收法规。
三、税收法律关系
提到税收制度与税法的概念,还涉及另外一个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征税表现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通过法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这一税收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按当事人行为性质的不同,权利主体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在我国,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具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指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可列为纳税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由于权利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二)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是指税法要素中的征税对象。例如,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是财产。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经济的目标,例如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鼓励或限制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征税、进行税收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款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款和接受税务检查等。
注释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指的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
[2]刘剑文.税法学(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29.
[3]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5-26.
第三节 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简称税制要素,是指构成每一具体税种的必要元素。税制要素具体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三个基本要素和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优惠、违章处理等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交税的问题。纳税人是交纳税款的主体。
(一)自然人和法人
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所谓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成为一个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普通人,他们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法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财产”一般是针对企业法人而言,“经费”一般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而言。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法人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作为清偿债务、承担风险的后盾。
(3)有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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