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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传贝编
出版社: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7-01
书籍编号:30485572
ISBN:9787564362614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74491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大学
版权信息
书名: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
作者:赵传贝
ISBN:9787564362614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前言
2010年6月21日至6月25日,在马尼拉召开的各缔约国外交大会上审议通过了《STCW78/10》修正案,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和以往的公约相比,我们可以发现,自美国“9·11”事件之后,保安培训在国际船舶航运产业中的安保水平提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海盗活动猖獗,航运安全正受到严重挑战,随着航运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以及航运科技的不断发展,公约修正案对海员的培训标准中的保安培训发证的条例提出了新的要求。
《STCW78/10》修正案在船舶保安方面做了修正: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了“船舶保安员”“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所有船员必须持有“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Z07),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Z08)。
为了加强符合公约中关于船舶保安部分的要求,特编写此书。主要针对“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熟悉和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基地学员内部培训、教学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事局对本书的编写给予了充分的关心和支持,并参加了本书的编审工作。在此向他们表示深切的感谢。
本教材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航海学院赵传贝主编,由高级船长顾惠生主审,车业军、亓学芸、田野等参加了本教材的编写;最后由赵传贝统稿。
鉴于船舶保安培训属于新公约增设的内容,还没有足够完善的培训实践,加上时间紧迫,作者水平有限,因此书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广大读者能予以谅解并指正。
编者
2018年3月
第一节 经修正的1974《SOLAS》公约第XI-2章
经修正的1974《SOLAS》公约第XI-2章是关于加强船舶保安的特别措施,共由131条组成,包括:定义、适用范围、缔约国政府的保安义务、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公司的具体责任、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对船舶的威胁、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控制和符合措施、对港口设施的要求、替代保安协议、等效保安安排和资料的送交。
一、定义
(1)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提供港口服务等活动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2)港口设施系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锚地、候泊区和进港航道等区域。
(3)船到船活动系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与港口设施无关的活动。
(4)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系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会议于2002年12月12日以第2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船舶保安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由A部分(其规定应视为具有强制性)和B部分(其规定应视为具有建议性)组成。
(5)指定当局系指在缔约国政府内所确定的负责从港口设施的角度确保实施本章涉及港口设施保安和船/港界面活动规定的机构或行政机关。
(6)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高速船)、港口设施或任何船/港界面活动或任何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7)保安等级系指企图造成保安事件或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8)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作为其界面活动对象的港口设施或与其他船舶之间达成谅解的书面记录,规定了各自将实行的保安措施。
二、适用范围
1)《SOLAS》公约第XI-2章适用于:
(1)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①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②总质量总5005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③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2)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尽管有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的规定,但对于其境内主要服务于非国际航行的船舶,仅偶尔需要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章节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这些港口设施。
(1)缔约国政府应在按照《ISPS》规则A部分开展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述(2)的内容做出决定。
(2)缔约国政府根据上述(2)所做的任何决定不应降低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所要达到的保安水平。
3)《SOLAS》公约第XI-2章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的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4)《SOLAS》公约第XI-2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或义务。
三、缔约国政府的保安义务
(1)主管机关应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保安等级信息应根据情况予以更新。
(2)缔约国政府应为其境内的港口设施、进入其港口前的船舶或在其港口内的船舶规定保安等级并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当保安等级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情况对保安等级信息予以更新。
四、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1)公司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2)船舶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此种情况应按《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予以验证和发证。
(3)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如果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该船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4)船舶应对改为更高的保安等级做出响应,不得有不当延误。
(5)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时间在先者为准)通知有关主管当局。
关于公司的具体保安责任、船舶保安警报系统、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控制和符合措施等内容将在后面的章节中介绍。
第二节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一、ISPS规则产生的背景
20012年美国“9·11”事件后,国际海事组织做出了迅速反应。同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22届大会,一致同意要制定关于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新措施。20022年年121月月99日至日131日,在英国伦敦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召开了海上保安外交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旨在建立一个加强海上运输安全、防止和抵制恐怖主义行动的综合性海上保安体系的规章和文件,即:1974《SOLAS》公约修正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及其他决议。《SOLAS》公约修正案和《ISPS》规则于规20042年年77月月11日起生效。如果届时还没能获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船舶将不能参与国际营运。
二、实施《ISPS》规则的目的
(1)建立一个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及港口业进行合作的国际框架,以探察保安威胁并针对影响到用于国际贸易的船舶或港口设施的保安事件采取防范措施;
(2)确立缔约国政府、政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和航运业以及港口业各自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关于确保海上保安的作用和责任;
(3)确保及时和有效地收集和交流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4)提供一套用于保安评估的方法,以具备对保安等级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计划和程序,确保对具备充分和恰当的海上保安措施抱有信心。
三、基本要求
1.ISPS对缔约国的要求
1)依照第XI-2/3和XI-2/7条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为防止保安事件的发生提供指导。较高的保安等级表明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2)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
(3)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
(4)该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2)缔约国政府在规定保安等级3时,应发出必要的适当指令,并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3)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以下职责除外:
(1)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
(3)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5)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
(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4)缔约国政府应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度内,测试其所批准的(或对于船舶而言,代表其批准的)船舶或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或它们的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2.ISPS对船公司和船舶的要求
(1)公司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
(2)船舶应符合本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相关要求,并考虑到《ISPS》规则规B部分提供的指导,对符合规则和要求的应按《ISPS》规则A部分的规定予以验证和发证。
(3)船舶在进入缔约国境内的港口之前,或在缔约国境内的港口期间,如果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高于该船主管机关为其规定的保安等级,船舶应符合缔约国规定的保安等级要求。
(4)船舶应对改为更高的保安等级做出响应,不得有不当延误。
(5)如果船舶不符合本章或《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或不能符合主管机关或另一缔约国政府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保安等级要求,则该船应在进行任何船/港界面活动之前,或在进港之前(以时间在先者为准)通知有关主管当局。
3.ISPS对港口设施的要求
应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港口设施制订适合于船/港界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予以维护。该计划应针对规则本部分所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做出规定。在第在16.21节规定的前提下,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具体港口设施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应为每个港口设施指定一名港口设施保安员。可指定一人为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员,并应考虑到本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使港口设施保安员和适当的港口设施保安人员具备知识并接受培训。
第三节 《STCW78/10》公约修正案规定的保安培训标准
一、针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有关的培训和训练的强制最低要求
1.保安熟悉培训适任标准
1)除旅客外,所有受雇或从事受《ISPS》规则约束的海船工作的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应该接受被认可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并考虑B部分给予的指导,以能够:
(1)报告保安事件,包括海盗或武装抢劫的威胁或袭击;
(2)当确信存在保安威胁时,知道要遵循的程序;
(3)加入与保安有关的应急程序。
2)受雇或从事海船工作的承担指定的保安责任的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应该接受适于其职责和责任的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并考虑定BB部分给予的指导。
3)应该由船舶保安员或具有同等资格的人进行与保安有关的熟悉培训。
2.保安意识培训适任标准
1)除旅客外,所有受雇或从事受《ISPS》规则约束的海船工作的不承担指定的保安责任的在编人员,在被指派船上职责之前,应该:
(1)接受适当的认可的在表)A-VI/6-1/列出的保安意识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2)提供已经达到按表)A-VI/6-1/第1栏列出所承担的任务、职责和责任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①根据根A-VI/6-1/第3栏和第4栏所列的评价适任的方法和标准,表明适任能力;
②考试或连续评估,作为考A-VI/6-1/第2栏所列科目的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3.过渡条款
“生效日期后两年”,在本节生效前已经开始了认可的海上服务的海员应能够通过下列的各项确定第4款的要求:
(1)前三年内合计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以船员的身份从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
(2)从事保安工作职能并等效于第5.1款所要求的海上服务;
(3)通过认可的测试;
(4)成功地完成认可的培训。
二、对那些负有指定保安责任的人员的强制性最低适任标准
1)每个被指定履行包括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相关活动的保安职责的船员应表明承担表A-VI/6-2栏所列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表A-VI/6-2第2栏所列明的科目的知识水平应足够使每一个证书申请人能够执行船上指定的保安责任,包括与防海盗和防武装抢劫相关的活动。
3)每一申请证书人应依据下列各项提供已经达到所要求的适任标准的证据:
(1)按表A-VI/6-2第3栏、第4栏列明的表明适任的方法和评估适任的标准,提供具有执行表A-VI/6-2第1栏列出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
(2)考试或连续的评估,作为涵盖表A-VI/6-2第2栏所列材料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
4)过渡条款。
直到“生效日期后两年(2014年1月1日止)”,在本节生效前已经开始了认可的海上服务的海员应能够通过下列的各项确定他们满足表A-VI/6-2第1栏的要求:
(1)在前三年内合计至少有6个月的时间以船员的身份从事经认可的海上服务;
(2)从事保安工作职能并等效于第9.1款所要求的海上服务;
(3)通过认可的测试;
(4)成功地完成认可的培训。
附表:
表A-VI/6-1 保安意识的最低适任标准
表A-VI/6-2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
第一节 基本结构
《ISPS》规则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序言,主要描述了第IMOM有关修改《SOLAS》公约和制定《ISPS》规则的工作过程,指出《SOLAS》公约第XI-2章的规定和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序言指出,在起草规定时,应注意确保与经过修正的《STCW》公约、《ISM》规则以及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HSC)的规定之间的相容性。序言强调,在实施《SOLAS》公约第》XI-2X章和本规则章AA部分的海上保安规定时应考虑到本规则部BB部分所提供的指导。
该规则正文由A部分(强制性规则)和B部分(建议性指导)组成。A部分中包括对政府、港口组织和航运公司与保安相关的详细要求;B部分则是对如何达到这些要求提出的指导建议(目前美国已把B部分列入强制性范畴,CCS也计划随后跟进)。
第二节 基本定义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就本部分而言定义如下。
(1)“公约”系指《ISPS》《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第…条”系指公约的第…条。
(3)“第…章”系指公约的第…章。
(4)《船舶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物料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5)《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系指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危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6)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此人对船长负责,其责任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7)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所指定的人员,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维持,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
(8)港口设施保安员系指被指定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9)保安等级1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2)本规则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第一XI-2/1/条所定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高速船。
3)在《ISPS》规则第》141至至181节中,在任何涉及港口设施的情况下使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包括提及的“指定当局”。
4)本部分未予另行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第I章和第XI-2章所赋予的含义相同。
第三节 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
(1)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①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②5005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③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
(2)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2)本规则所用的“船舶”一词包括第”XI-2/1/条所定义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高速船。
3)在《ISPS》规则第》141至至181节中,在任何涉及港口设施的情况下使用的“缔约国政府”一词,包括提及的“指定当局”。
4)本部分未予另行定义的术语,其含义与第I章和第XI-2章所赋予的含义相同。
第四节 成员国政府的责任
1)依照第XI-2/3和XI-2/7条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应规定保安等级并为防止保安事件的发生提供指导。较高的保安等级表明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在规定适当的保安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1)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
(2)威胁信息得以佐证的程度;
(3)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
(4)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2)缔约国政府在规定保安等级3时,应发出必要的适当指令,并应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3)缔约国政府可以将第XI-2章和规则本部分为其规定的某些与保安有关的职责授权给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但以下职责除外:
(1)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
(2)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的后续修订;
(3)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5)根据第XI-2/9条采取监督和符合措施;
(6)规定关于《保安声明》的要求。
4)缔约国政府应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度内,测试其所批准的(或对于船舶而言,代表其批准的)船舶或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或它们的修订内容的有效性。
第五节 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
经修订的1974《SOLAS》公约第XI-2章第八条的规定——船长对船舶安全和保安的决定权有如下内容。
(1)船长依照其专业判断而做出或执行为维护船舶安全或保安所必需的决定,应不受公司、承租人或任何他人的约束。这包括拒绝人员(经确认的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除外)或其物品上船和拒绝装货,包括集装箱或其他封闭的货运单元。
(2)如果依照船长的专业判断,在船舶操作中出现适用于该船的安全和保安要求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船长应执行为维护船舶安全所必需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船长可以实施临时性保安措施并应随即通知主管机关,如情况适宜,还应随即通知该船所在或拟进入的港口所属缔约国政府。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此类临时性保安措施应尽可能地相当于主要的保安等级。在发现这种情况后,主管机关应确保此类冲突得以解决并尽量消除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第一节 风险评估和评估工具
一、保安威胁情景选择
1)保安威胁情景由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共同选择:根据船舶营运环境由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共同选择。
下列保安威胁情景应予以评估,重点强调最严重及最可能发生的保安威胁情景:
(1)对船舶的破坏;
(2)劫持船舶或船上人员;
(3)为偷渡目的进入并藏匿于船上;
(4)盗窃船舶物料、设备;
(5)利用船舶进行武器或毒品走私;
(6)使用船舶本身作为攻击武器;
(7)利用船舶制造污染或释放有毒物质等。
2)对上述保安威胁情景可能造成的下述后果进行评估。
(1)人员伤亡;
(2)经济损失;
(3)环境影响。评估可分为1、2、3级。
二、保安薄弱点评估
保安薄弱点/保安薄弱环节:指船舶在应付、戒备保安威胁/袭击能力方面的缺陷。通常在易接近性和组织保安(船上人员能控制的)两方面进行评估:
易接近性:在保安威胁情景中接近船舶的容易程度。涉及未组织保安时阻止威胁的实地和地理屏障。
组织保安:保安人员在阻止保安侵袭方面的能力:
①保安计划;
②保安通信;
③保安设备;
④船舶内部保安;
⑤外部支持。
应对每个情景进行评估,以获得每一个保安薄弱点分级,然后总和分级,得到一个总的薄弱点分级。
保安薄弱点分级表
第二节 识别船舶的保安威胁
对船舶进行保安威胁识别时,应考虑本船营运环境下的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当时社会恐慌等可能造成的船舶潜在的保安威胁(航区、货载、船舶特点)。典型的船舶保安威胁包括:闯入船舶;外部攻击船舶;海盗行为;使用船舶非法运送物品和人员。
1.保安威胁胁1:闯入船舶
(1)对船上人员、目标进行自杀性攻击。
(2)控制船舶并由此攻击其他目标。
(3)劫持船舶、人质,达到威胁、要挟的目的。
(4)杀害船员旅客制造恐怖事件。
(5)制造污染或释放有毒害物质、污染物。
(6)使用爆炸、纵火,破坏/摧毁船舶或其主要功能。
(7)通过蓄意的操作/行动来破坏/摧毁船只。
(8)破坏船舶主要功能(例如推进装置、操舵和动力)。
(9)盗劫船舶设备、财产,包括造成人员伤害。
(10)偷渡国境。
2.保安威胁保2:从外部攻击船舶
(1)把爆炸物移近船舶:从水路;从岸上/码头;水下。
(2)撞击船舶:用另外的船只;使用岸上设备(如吊车或码头运载工具)。
(3)从远处向船舶发射或射击(火炮、榴弹、导弹)。
(4)通过潜水装置接近船,破坏船体、舵、桨等水下装置,使船沉没或不能动。
3.保安威胁保3:海盗行为
劫持船、货、船员、旅客;杀害船员、旅客。
4.保安威胁保4:用船舶非法运送物品和人员
运送武器、武装人员;运毒品、毒资;运偷渡人员;运输用作武器的材料进/出国境。
通过分析,识别、确认在本船营运环境下可能受到的攻击。
第三节 在非歧视基础上识别对保安有潜在风险的人
根据《ISPS》规则B部分的规定,所有试图登船的人员均可能接受搜查。此种搜查最好由港口设施与船舶密切合作,在船舶附近进行。除非有明确的保安理由,否则不应要求船舶人员搜查其同事或同事的个人物品。在进行此种搜查时,应充分考虑到被搜查人的人权,并维持其基本尊严。
航行中,如果在船舶上发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根据各国海商法和国际惯例,船长有权对这种可疑人员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搜身是惯用的方法。
搜身也是机场、口岸对人身及随身携带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一种方式,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查验制度。但其与船舶保安中搜身的性质、目的、方式各有异同。
一、搜身
1.搜身的概念
搜身是指在制伏和缉捕了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对人身进行的搜索和检查。搜身必须由享有执法权力的机关、部门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各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身。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但并不排斥对事实的调查,关键在于搜身行为的合法性。例如,机场对乘客人身和行李的检查。
2.搜身的目的
(1)为了查明和清除可能隐藏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各种凶器;
(2)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携带的罪证;
(3)为了探明旅客是否携带枪支、弹药、凶器、易爆易燃物品、剧毒品以及其他威胁飞机、船舶安全的危险物品。
3.搜身的方法
对拟登船人员以及航行中已登船的可疑人员进行搜身,必须坚持安全而有效的原则。常见的搜身方法有以下三种。
(1)展背靠墙搜身法。
是指利用墙壁或其他支撑物来完成的,让可疑人员靠在墙边,双腿尽可能叉开,低头朝下,用双手指尖触墙,船舶保安员从后面自上而下摸索其全身的方法。
(2)俯卧式搜身法。
要求可疑人员面向下卧倒,双手交叉置于脑后,船舶保安员揪住其头发和交叉在头后的手指,用一只膝盖置于其髋部再进行搜身。
(3)下跪式搜身法。
要求可疑人员跪在地上,手指交叉置于头后,船舶保安员擒住其交叉双手的小指与头发,一只膝盖放在其背后,另一只手进行搜身。
4.搜身时应注意的问题
(1)搜身必须在保持高度警惕的情况下进行。
(2)应采取正确的搜身方法。搜身时,不能让可疑人员原地站立,应命令其靠住物体。在没有倚靠物时,应采用下跪式搜身法。
(3)对可疑人员应进行全面搜身。一般按从上到下、从前至后的步骤进行,不能只搜上身不搜下身。
(4)搜身一般要求用手挤压、触摸翻动。
(5)搜身必须认真、彻底、不留任何后遗症,不能搜出一件凶器就放弃进行全面搜身。
(6)搜身时要注意凶器隐藏部位。尤其应注意帽子、衣领、护腕、腋下、小腿内侧等可能隐藏凶器的部位。
二、非侵犯性检查方法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技术手段,在尊重人格尊严的情况下,对所有试图登船的人员进行非侵犯性的安全检查,从而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是被各国法律所承认的。非侵犯性的安全检查是为了防范和制止危害船舶安全非法行为的发生,保障船员、旅客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预防措施。其主要的检查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证件检查
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可以证明一个人的真实身份。船舶保安员对试图登上或已登上船舶的人员进行的证件检查,目的是就是通过对证件真伪的判定和对证件记录内容与持证人的核对,查明登船人员的真实身份,从身份方面确认或排除对被检查人员的怀疑。
(1)证件检查的种类。
①居民身份证;
②护照与签证;
③其他身份证件。
(2)证件检查的内容。
①确认人、证相符;
②核对证件内容;
③判定证件真伪。
(3)检验证件时的注意事项。
①始终注意持证人的反应;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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