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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经济法实务(第3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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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雯,李良雄等编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4-01
书籍编号:30489111
ISBN:9787115507419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203030
版次:3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大学
版权信息
书名:经济法实务(第3版)
编者:王琳雯 李良雄
ISBN:978711550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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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在总结高职高专经济法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培养实用型人才需要而编写的财经类法学教材。全书以我国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分别介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专利法、商标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劳动法、经济仲裁与诉讼等内容。
本书充分考虑了高职高专学生知识结构的特点,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实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精选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简明、通俗而实用,每章均设有丰富的习题以帮助读者巩固所学知识点。同时,增设二维码链接相关文本案例、视频、专业文章等,以开拓学习者的视野。
为方便读者学习和教师授课,本书配套有电子课件、电子教案、视频案例、补充教学案例、补充习题、模拟试卷等资料,索取方式参见更新勘误表和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
本书既适合高职高专院校非法律类专业学生使用,也可作为成人教育本科阶段以及社会在职人员的培训教材和自学参考读物。
第3版前言
本书自2014年修订出版以来,经多次重印,受到广大读者及同人的认可。为了更好地培养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进一步增强教材的可读性,作者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阅读手段的创新,特对本书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继续秉承第2版教材理论和实务并重的编写原则,在广泛吸取读者意见的基础上,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是结合法律修订、更新相关章节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正完善,如2015年4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7年9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6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11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0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因此,本次修订以上述最新法律为基础,更新、充实了上一版教材中相关章节的内容。
二是增强实用性,增补最新的案例解析。为进一步加强经济法律知识的应用,本书弱化理论知识的阐述,突出经济业务的法律解析,并在精练内容的基础上增补、更新实务案例,以确保新颖性。
三是紧跟融合发展趋势。本书通过二维码链接重要法律条文等学习资源,进一步开拓读者视野,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四是更新完善配套资料,满足授课与阅读需求。本书配套资料将在第2版的配套资料基础上,持续更新、完善电子课件、电子教案、视频案例、补充习题、模拟试卷等资料,以便更好地支持读者学习和教师授课。本书配套资料的索取方式参见“更新勘误表和配套资料索取示意图”。
本次修订由王琳雯、李良雄担任主编。具体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由王琳雯修订;第二章和第六章第一、二、五节由李良雄修订;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三、四节由常琳修订;第七章由张云修订;第八章由余艳清修订。全书由王琳雯、李良雄统稿。
本书在修订过程中参阅了大量国内外的有关论著,在此对其作者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也感谢为本次修订提出宝贵意见的用书教师和广大读者。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的错误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和改进。
编者
2018年10月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学习目的】
◆了解法律的概念,理解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地位、基本原则和渊源。
◆理解经济法律责任,了解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案例导入】
甲委托乙代卖鲜鱼。乙临时有事,遂委托丙代其到市场将鱼出售。但因丙有自己的生意要做而无暇顾及,导致甲的鲜鱼死亡,只能低价出售,从而给甲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问:甲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法及其相关概念
1.法和法律
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2.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殊内在结构,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基本细胞,是相对独立的基本法律单位。它通常由条件(或称假定)、模式(或称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和后果(或称制裁)三部分组成。这三个部分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法律规范。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所指出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模式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即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人们在做出符合或者违反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无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为了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所以不能缺少条件部分。由于一切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中人们的行为的,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模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要素,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只有对人们的合法行为加以赞许、保护或奖励,对人们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在实际生活中发挥规范性作用;否则,法律就会失去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后果部分也是法律规范中必不可少的。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由法律规范组成,同一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没有法律规范也就没有法律部门。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律部门,就是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目前,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诉讼法、经济法等。
法律体系是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它们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它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紧密联系构成完整、有机、统一的体系。
二、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1.代理的特征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4)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2.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所以,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经济关系中主要采取委托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
3.代理的法律责任
在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代理权,又称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委托的不在此限。因此,案例导入中,乙委托丙代为出售的行为事先未征得甲同意,且事后也未及时告知甲并征得其同意,故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三、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这一概念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由一系列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固有的特征所构成的一个整体。经济法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但并不是一切经济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其他法律部门也可以包含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如民法、行政法等都包含了一定数量的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具有经济性质,凡不属于经济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均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如人身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财物赠与关系等虽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即在社会经济调控与管理活动以及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是市场协调主体,其协调的客体是本国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管理手段,协调的目的是使市场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所涉及的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它是指国家在对国民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关系。
四、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问题:①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②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系,以及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是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并列的基本法。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而且其内部也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包括经济法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
【课堂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五、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赖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职权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中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原则性规定是制定经济法的依据。因此,宪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经济法律在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地位,它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数量远大于法律的数量,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的决定和命令,同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涉及调整在国家宏观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的范畴。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用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6.部委和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决议,也都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它们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实行其特有的法律制度。全国人大授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特别行政区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8.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法定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非法定解释不属于经济法渊源。
按照进行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分为以下三类。
(1)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及法律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解释。
(3)行政解释,即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如何应用或自己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释。
9.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有约束力。因此,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这些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知识拓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经济条约属于经济法的渊源,这是不妥的。条约是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的渊源,但它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渊源。当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但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两个事物仍然是不同的事物,不能混淆。无论把条约还是经济条约视为国内法体系的经济法的渊源,都是混淆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是不可取的。
(杨紫烜等,2008)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案例导入】
甲税务局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乙公司承揽甲税务局新办公楼的外装修工程。某日,因大风造成施工脚手架倒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脚手架有质量问题,且甲税务局局长陈某有收受施工单位好处的行为。据此,甲税务局上级单位作出以下决定:解除承揽合同,撤销陈某该局局长的职务。对此,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准备向甲税务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本案中哪些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哪些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首先,多数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特定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某些职能机构,另一方为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自然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多是不平等的。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带有强制性,具有特定经济内容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再次,经济法律关系表现为一定的经济管理行为。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有严格的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需登记、鉴证、公证等。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方面的关系,它是特定经济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一定领域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以经济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
【案例1.1】某年5月底,A市税务机关稽查分局接到举报,称A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偷税嫌疑。经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少缴税款3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除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偷漏的税款外,还处以50000元罚款。
请问:本案是否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解析: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本案中A市税务机关稽查分局为我国经济管理机关,其查处A市××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偷税、漏税的问题,是行使经济管理职权中的“税收监督权”,是经济管理行为,符合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形成法律关系;如果变更其中一个要素,便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的。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没有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判断当事人是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主体必须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3)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因为至少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那么,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如何取得?谁能取得主体资格?
1.经济法主体资格
所谓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2)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经济组织自行批准成立。
(4)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
(5)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目前在我国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拥有经济管理职权的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机关,如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二是行业性的经济管理部门,如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三是专门职能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在各级地方政府中,也相应设立了有关经济管理机关。上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出让国土使用权、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贸易协定等。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成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在多种经济法主体之间,但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因此,企业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经济法主体,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参与多种协作关系,从而成为经济协作关系的主体;同时,其进行经济活动时,要服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从而成为经济管理关系的一方主体。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内部组织是指隶属于企业,担负企业一定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和基层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除某些分支机构可以参与企业外部经济法律关系外,其他内部机构则只能参与企业内部的经济法律关系。它们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与纳税,与税务机关形成税收法律关系,便具有了经济法主体的地位。企业的领导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也可以参与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但这时他们不是以一般公民的身份而是以企业成员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他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当他们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主体。如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承包关系,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征收关系的情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反映了经济法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比如,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乱摊派等。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国民经济决策权,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审核权、许可权等。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具有隶属性和行政权力性。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同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这种职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不可随意放弃和转让。
(2)财产所有权。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定的财产所有权是进行经济活动的前提。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如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务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权。
(4)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经济法主体主要享有要求赔偿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破产申请权等请求权。
2.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时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作为的职责是主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经济发展制度和计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监督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等;不作为的职责是指以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方式履行职责,即不滥用国家机关经济职权。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责任,其职责范围与该机关的经济职权相一致。
3.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其中作为的义务主要有:第一,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第二,服从合法的经济调控;第三,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第四,全面履行协议和经济合同。不作为的义务主要是不侵犯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等。
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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