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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宪法学(第4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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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锦光,任端平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04-01
书籍编号:30496124
ISBN:9787300255583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459240
版次:4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大学
版权信息
书名:宪法学(第4版)
作者:胡锦光 任端平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8-04-24
ISBN:9787300255583
版权所有 · 侵权必究
总序
我们正处在教育史尤其是高等教育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型期。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在我们中华大地,以校园课堂面授为特征的工业化社会的近代学校教育体制,正在向基于校园课堂面授的学校教育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远程教育相互补充、相互整合的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发展。一次性学校教育的理念已经被持续性终身学习的理念所替代。在高等教育领域,从1088年欧洲创立博洛尼亚(Bologna)大学以来,21世纪以前的各国高等教育基本是沿着精英教育的路线发展的,这也包括自19世纪末创办京师大学堂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短短百多年的发展史。然而,自20世纪下半叶起,尤其在迈进21世纪时,以多媒体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主要标志的电子信息通信技术正在引发教育界的一场深刻的革命。高等教育正在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普及化教育,学校教育体系正在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转变。在我国,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构建学习型社会,即要构建由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共同组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体系。
教育史上的这次革命性转型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的。诚然,以电子信息通信技术为主要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实现从校园课堂面授向开放远程学习、从近代学校教育体制向现代终身教育体制和学习型社会的转型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但是,教育形态演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革的需求。恰在这次世纪之交,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基于知识经济的信息社会。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各国提高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和基础。而这些是仅仅依靠传统学校校园面授教育体制所无法满足的。此外,国际社会面临的能源、环境与生态危机,气候异常,数字鸿沟与文明冲突,对物种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威胁等多重全球挑战,也只有依靠世界各国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与创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了“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缩小数字鸿沟”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等基本国策。其中,对教育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和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产业的确认,对高等教育对于知识创新与传播及应用、人力资源开发与人才培养的重大意义的关注,以及对发展现代教育技术、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并进而推动国民教育体系现代化、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决策更得到了教育界和全社会的共识。
在上述教育转型与变革时期,中国人民大学一直走在我国大学的前列。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和经济管理为主,兼有信息科学、环境科学等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充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在办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同时,一直积极开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在我国首创函授高等教育。1952年,校长吴玉章和成仿吾创办函授教育的报告得到了刘少奇的批复,并于1953年率先招生授课,为新建的共和国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专门人才。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人民大学成立了网络教育学院,成为我国首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之一。经过短短几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创建的“网上人大”品牌,被远程教育界、媒体和社会誉为网络远程教育的“人大模式”,即“面向在职成人,利用网络学习资源和虚拟学习社区,支持分布式学习和协作学习的现代远程教育模式”。成立于1955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是新中国建立后最早成立的大学出版社之一,是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材出版中心。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与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合作创作、设计、出版了国内第一套极富特色的“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这些凝聚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北京知名高校学者教授、教育技术专家、软件工程师、教学设计师和编辑们广博才智的精品课程系列教材,以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立体化教材的范式探索构建全新的远程学习优质教育资源,实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与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结合。这些教材已经被国内其他高校和众多网络教育学院所选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基于“出教材学术精品,育人文社科英才”理念的努力探索及其初步成果已经得到了我国远程教育界的广泛认同,是值得肯定的。
2005年4月,我被邀请出席《中国远程教育》杂志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联合主办的“远程教育教材的共建共享与一体化设计开发”研讨会并做主旨发言,会后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为“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撰写“总序”,这是我的荣幸。近几年来,我一直关注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内的我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这次,更有机会全面了解和近距离接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推出的“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及其编创人员。我想将我在上述研讨会上发言的主旨做进一步的发挥,并概括为若干原则作为我对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在内的我国网络远程教育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的期待和展望:
● 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的教学内容要更加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面对在职成人、定位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上的需要。
● 新编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的教学设计要更加适应地域分散、特征多样的远程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培养适应学习型社会的终身学习者。
● 在我国网络教学环境渐趋完善之前,印刷教材及其配套教学光盘依然是远程教材的主体,是多种媒体教材的基础和纽带,其教学设计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在印刷教材的显要部位对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陈述,要清晰地指导远程学生如何利用多种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
● 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多种媒体的远程教材进行一体化设计和开发,要注重发挥多种媒体教材各自独特的教学功能,实现优势互补。要特别注重对学生学习活动、教学交互、学习评价及其反馈的设计和实现。
● 要将对多种媒体远程教材的创作纳入到对整个远程教育课程教学系统的一体化设计和开发中去,以便使优质的教材资源在优化的教学系统、平台和环境中,在有效的教学模式、学习策略和学习支助服务的支撑下获得最佳的学习成效。
● 要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高校各自的学科资源优势,积极探索网络远程教育优质教材资源共建共享的机制和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远程教育专家顾问
丁兴富
第四版前言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两大标志,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福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依法治国,实行法治。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国家治理规则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规则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是国家治理规则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在中国目前的国家治理规则下,如何形成统一、权威和稳定的国家治理规则体系,必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和挑战。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个最高规则,而且只能有一个最高规则。这个最高规则如果是宪法,则这个国家即为法治国家,这个社会即为法治社会;如果以某个个人的意志或者某个组织的意志为最高规则,则这个国家即为人治国家,这个社会即为人治社会。
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就必须全面实施宪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现行宪法颁行20周年纪念大会上所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依据宪法在我国形成统一的规则体系,按照这一规则体系形成统一的秩序,这一秩序即为宪法秩序,人们生活在由这一秩序所体现的价值之中,因此,宪法成为人民所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十九大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当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特别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由以上可见,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学习宪法是极为重要的。在现代,一个国家为什么需要宪法、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宪法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国家权力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宪法是如何实施的、如何保障宪法实施等问题就是我们在学习宪法时必须要了解、理解和领会的基本问题。
本版教材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对教材内容的所有文字进行了梳理,使其的表述更为准确、规范;(2)依据十九大报告精神、2018年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选举法》等的修改,及其他有关制度的改革,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3)依据近年来宪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进行了修改。
本教材自第一版出版发行以来,受到从事远程教育和学习的宪法学广大教师及同学的欢迎,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恳请本教材的所有使用者对教材的编著提出批评和建议。
胡锦光
2018年4月
第一章 导论
■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宪法文本。宪法学首先要以宪法文本为研究对象,结合宪法文本形成的社会背景解读宪法条文的含义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除了宪法文本的内容以外,关于国家机构、选举制度、基本权利等由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内容同样也是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在宪法学研究中,有以本国宪法文本为主要对象的研究,同时也有以外国宪法文本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外国宪法学。
(2)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制定、修改以及运行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的,这些基础理论解释了宪法运行的基本规律,构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因此对于宪法的学习和研究,还应当重视宪法学的基本理论,清晰地了解宪法文本背后的原理和规律。
(3)宪法规范。宪法文本是由宪法规范构成的。宪法规范主要调整的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定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宪法学的研究不能脱离宪法规范而存在,应当研究规范的基本含义以及规范所规定的基本制度。
(4)宪法运行过程。宪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研究时应当注重把宪法作为社会现象研究,把握这些现象之间的关系与内在变化规律,特别要重视对于宪法在社会中实际运行过程的研究。同时,还应当了解不同国家的宪法现象,了解不同理论对于这些宪法现象的解读,进而从中总结出具有普适性的宪法规律。
■ 宪法学研究与学习的目的和方法
宪法学研究的目的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认识:
(1)对国家来讲,通过宪法学研究,对现行制度进行反思,可以对创设和完善根本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因为任何繁荣的国度必然有合理的制度支撑,合理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无序与混乱,走向贫穷与灾难,而宪法则是一个国家所有制度的正义性的本源所在。实事求是地讲,宪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它总是以创设、完善和落实宪法制度为目的。
(2)对制度运行来讲,宪法学研究有助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的具体运行。宪法典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抽象的,对其规定、内容、原则和精神需要根据宪法理念进行阐述和分析;除宪法典外,一个国家往往还存在大量的宪法性法律,有的国家还存在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这些也需要有必要的阐述和分析。同时,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宪法问题,需要通过适用宪法予以解决,宪法适用的基本前提是对宪法含义的把握。
(3)对于公民个人来讲,学习宪法学可以让人们熟知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机关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可以评判和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学习宪法学可让公民知悉宪法对于个人的意义,从而对于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培育宪法信仰、形成维护宪法秩序的社会机制产生积极作用。
(4)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学习宪法学可以树立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的观念,并有助于对普通法律的目的和依据的理解。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只有掌握适当的方法才能实现研究和学习的目的。宪法学的研究应当是以反思为基础的。对于理论的反思则离不开对理论指导下的制度及实践的实证考察,也离不开对不同理论的比较分析,当然还包括对理论的历史演进的考察。对于制度的研究,不仅是对其进行论证和宣传,更多的则是进行规范分析,思考其理论基础,探讨其正义性;此外,还要考察该制度确立的时代背景和政治环境以及它们对宪法制度的影响。对于宪法实践的研究,不要总是纸上谈兵,而要进行实证的考察,调查与统计则是进行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工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宪法研究对象的区分是为了更细致和深入地研究,而不能把其人为地割裂开来,换句话说,研究对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各种研究方法的运用也应是相互补充而又有所侧重的。
简言之,宪法学研究方法包括:实事求是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纵向以及横向比较的方法等。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理
学习目标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 宪法词源的演变
(一)我国古籍中的“宪法”
据考证,在我国诸多历史典籍中早已有“宪”“宪法”“宪章”等词汇的记载。例如,《尚书·说命下》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率作兴事,慎乃宪”;《国语·晋语》载:“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中庸》载:“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管子·立政篇》载:“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七法篇》载:“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韩非子·定法》载:“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宪法”有两重含义:一是泛指典章制度;二是法令的公布。
(二)西方古代典籍中的“宪法”
拉丁文“constitutio”的含义是组织、确立。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相传在公元前624年至公元前404年,雅典就有过11部宪法。亚里士多德曾把古希腊许多城邦国家的宪法辑成一册,即《一百五十八国宪法》。在欧洲中世纪时代,宪法有时用来表示封建主的意志和各种特权,有时也用来说明个别城市和团体的法律地位。在12世纪中叶,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年)规定国王和教士关系的著名制定法,就称为“克拉伦敦宪法”。在17世纪,英王在给弗吉尼亚(Virginia)公司颁发第二次和第三次特许状时,也采用过这一词语。据考证,西方国家最早谈论宪法的学者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曾说:“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他还说:“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确立了以代议制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并将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确认。英国人借用拉丁文“constitutio”,以“constitution”来表示这种前所未有的新制度及规定这种新制度的法律。
西方古代典籍中所记载的“宪法”一词,与我国古代典籍中的“宪法”一词,在含义上略有不同。西方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了城邦国家这一现象,在城邦国家中存在着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民主,“宪法”用以指城邦的地位和职权;我国古代并不存在城邦国家或组织,因此,古代典籍中所记载的宪法并不具有这一含义。同时,在西方,自古代以来,宗教一直较为发达,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由合一到逐渐分离,“宪法”又用以表明宗教组织的地位和权力;在我国,宗教与世俗之间并不存在西方的这种关系,宪法也就不具有此种含义。
日本自我国隋唐以后开始使用汉字,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更是如此,使用严格的古汉语体裁,因而在历史典籍中也有“宪法”一词的记载。例如,德川幕府时期曾编纂有《宪法部类》《宪法类纂》等。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前,在改革救国思想熏陶下,即有一部分人到西方诸国寻求新思想、学习新技术。作为新制度、新法律的“constitution”,日本也没有相应的名词来表示。因此,其在传入日本之初,曾有过多种译名,如“律例”“根本律法”“国制”“政规”“朝纲”“建国法”“国宪”等,后来逐渐统一为“宪法”。清朝末年,一批忧国忧民的仁人志士看到清廷的腐败无能与西方列强日益强大之间的强烈反差,开始到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日本是我国的近邻,文字与我国相近,而西方的理论、学说此时在日本已很盛行,日本也已于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当时留学日本的青年学生、资产阶级革命派人士最多,他们将日本的情况及变化,甚至于西方的理论、学说、制度介绍到国内,其中包括议会、宪法、宪法学及宪政制度。如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其所著的《盛世危言》一书中,就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综上所述,“宪法”一词,我国古已有之,后传入日本;日本学者及思想家用“宪法”一词来表述以代议制为基础和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的法律,又传回中国。可见,“宪法”一词是旧词新用,就近代意义的“宪法”而言,其已具有特定的含义,因而其对中国而言,无疑是一种舶来品。近代意义的宪法与古代意义的宪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古代意义的宪法仅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人权保障书,古代意义上的宪法与人权毫无关系。
(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近代意义的宪法从本质上说是国家根本法,与古代意义的宪法没有丝毫的联系。从形式上看,近代宪法通常采用法典形式,内容大体分为三部分,即国家机构、基本人权及宪法修改。从世界制宪史看,其初期对国家机构部分较为偏重,而忽视基本人权部分。例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没有关于人权的规定,1791年的法国宪法正文也没有关于人权的规定,只将1789年的《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因此,早期的宪法在内容上较多地是对于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相互关系的规定,更像一部系统完整的国家组织法。近代以前称作“宪”或“宪法”的法律文件,含有组织法的含义;近代以后称作“宪法”的法律主要规范和调整国家机关及其相互关系。虽然两者之间在规定国家机构时的政治理念、宗旨及出发点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但毕竟两者之间在形式上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可以说,古代意义的宪法仅指一般的法令、典章制度,不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含义;但古代意义的宪法又主要指一国的组织法或国家组织制度的基本原则、宗教组织的规则,因而又含有近代意义宪法的某种因素。
■ 宪法的地位
(一)宪法的内容取决于物质文化条件
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社会分工,为私有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社会中的一部分人逐渐占有财富,而另一部分人则成为被他人占有的“财富”,这样,社会形成了两大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并形成不可调和的矛盾。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建立了国家机器。奴隶主阶级为了将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强加给奴隶阶级,于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自己的意志。可见,法与国家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不仅法与国家是同时产生的,而且法的形成和实施都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近代意义的宪法虽然不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与法的其他表现形式一样,与国家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
近代以来,一国的法的体系都是由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诸多法的表现形式构成的,实际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法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也同样具有,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法的形式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都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是“法律的法律”。所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即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而言的。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在这类国家,没有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规定的内容上的差异。成文宪法国家通常规定为宪法典上的内容,在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为法律的内容,仅仅是把这类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是完全相同的,其法律效力亦完全相同。在这类国家,宪法的地位也就是法律的地位,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的法律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宪法秩序也就是法律秩序。议会通过一项宪法性法律,在以后的立法中又通过了一项法律,若该项法律与此前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在内容或者精神上有所抵触,只被看作对前一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而不被看作违反了宪法性法律。因此,在这类国家并不存在成文宪法国家为保障宪法地位和权威而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在这类国家不仅没有必要,而且缺乏存在的基础和根据。
在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一般在宪法中规定了宪法的地位。例如,1946年的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与本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绝不能以宗教信仰的声明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1995年通过的格鲁吉亚宪法第6条规定:格鲁吉亚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所有其他法律文件都应符合宪法;格鲁吉亚立法应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格鲁吉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不得抵触格鲁吉亚宪法,比国内法令、法规优先具有法律效力。199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共和国全境必须执行。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宪法地位的规定,其具体化程度和明确性可以说是新中国历部宪法中从未有过的,也可以说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现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宪法总纲第5条还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和要求作了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中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中也同样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三)宪法成为根本法的依据
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根据和形式根据。在一些国家,虽然制定了宪法,宪法也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但宪法并没有成为国家的根本法,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并不是在其产生以后自动地、天然地取得国家根本法的地位的;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也不在于其规定的内容如何完备和重要。宪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根本法,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思想原因、政治原因和法律原因,是近代经济、思想、政治及法律的发展和综合作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内在要求。这是宪法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根本法的实质性根据。
宪法要成为国家根本法,还应当具备形式方面的要件和根据。宪法成为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方面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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