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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附微课视频(第4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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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纳税实务:附微课视频(第4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

作者:张瑞珍编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02-01

书籍编号:30502403

ISBN:9787115506450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318617

版次:4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中职/高职

全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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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将税法的理论和实务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系统地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基础知识、纳税申报相关知识及技巧。


本书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采用项目教学的方式组织内容,每个项目均来源于企业的典型案例。全书包括9个项目,每个项目均由以下内容构成:项目引入、相关知识、项目实施、项目小结、练习与实训。


本书可作为职业技术院校经管类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相关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参考、学习、培训之用。

前言


“纳税实务”是高等职业教育财经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是在整合“税法”和“纳税申报技术”两门课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课程与工作相结合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编写本书是为了培养学生适应企业财会部门办税员业务岗位或代理此项业务的事务所税务代理岗位办税业务的需要,全书内容直接对应企业财会部门的办税员业务岗位。教学过程就是指导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教学内容就是系统化的办税员的工作内容,教学项目的设计以办税工作任务为载体,教学模块的设计以办税业务的工作步骤为依据,将税收相关的理论知识分解嵌入各个办税项目中。


《纳税实务》第1版自2011年4月出版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因此,我们于2014年9月对本书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6年7月对本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与第3版相比,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1)吸收新的税制内容。根据税法变化较快的特点,本版教材结合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教材内容进行了更新,充分体现了教材的前瞻性与时效性。


(2)体现“互联网+教育”的智慧学习理念。学生用手机等终端设备扫描书中二维码,即可免费观看视频、动画,实现实时实地移动学习。


(3)立足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在内容安排上,立足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素质特点,删减不常见的业务类型,以够用为度,满足学生就业和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需要。


通过9个项目的学习和训练,学生不仅能够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能够掌握纳税申报的技术与方法,达到办税员工作的技能水平。


本书的参考学时为90学时,建议采用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模式,各项目的参考学时见下表。

学时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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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淄博职业学院张瑞珍任主编,淄博职业学院黄新荣、杜巍、梅研任副主编,山东鲁信税务师事务所洪汉廷、黄玉强等人对本书的编写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并提供了企业的纳税资料。全书共9个项目,张瑞珍编写了项目二、项目三,黄新荣编写了项目一,杜巍编写了项目五、项目六,梅研编写了项目四、项目八,郑州经贸职业学院卫强编写了项目七、项目九。


编者


2019年1月

项目一 走近税收


知识目标


① 掌握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② 掌握税法的基本要素


③ 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④了解税法的分类


⑤了解税务检查


能力目标


① 会办理税务登记业务


②会办理税种认定登记业务


③会领购和缴销发票


项目引入


2018年7月13日,山东红雨太阳能销售公司经淄博市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在中国工商银行淄博分行开户,账号为2012898****1(纳税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分行开户,账号为1098980****1;在中国银行淄博分行开户,账号为87800000****1。公司经营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安装和维修。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22号。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自然人张红雨投资200万元,占40%;淄博宝泰集团公司投资200万元,占40%;自然人刘方投资100万元,占20%。公司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五五摊销法,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采用平均年限法。法人代表张红雨,身份证号3703031966****052X。公司安排财务部办税员李丽去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任务:(1)办理涉税信息补充采集。


(2)办理税种认定登记。


(3)领购发票。


相关知识


一、认识税收


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1]“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工人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工资。”[2]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3]19世纪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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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的实质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


(2)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的征收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3)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


(4)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对一的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被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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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法主体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征税权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主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享有的权利包括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等。承担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进行回避的义务;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等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秘密权、享受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诉讼权等。承担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设置账簿、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行的检查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试一试


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


A.税务管理权


B.税款征收权


C.税务检查权


D.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情权

(四)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从二者的联系上看:它们是辩证统一、互为因果关系的。具体地说,税收与税法都是以国家为前提,与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国家对税收的需要决定了税法的存在,而税法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法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规范和权力保障;税收是税法的执行结果,同时税收又是衡量税法科学性、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税收属于经济基础,税法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五)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中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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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分为以下几种。


① 流转税法。流转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② 所得税法。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③ 财产、行为税法。财产、行为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④ 资源税法。资源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税的税法。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5)按照税收收入的归属不同,税法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如消费税、关税等为中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如增值税。


(六)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实体法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罚则、附则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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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并在规定期限缴入国库。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


(4)税目。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5个税目。


(5)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适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例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10)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予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依规定纳税。


②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③ 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11)罚则。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12)附则。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二、税的征收与管理


税的征收与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础,也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即得到确认。


1.税务登记申请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试一试


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有( )。


A.纳税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B.纳税人变更经营范围


C.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


D.纳税人到外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活动

3.“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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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5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推行。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仍然有效。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登记信息采集准确、完整。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


(1)设置账簿的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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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一试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账簿。这里的一定期限内是指( )。


A.7日


B.15日


C.30日


D.45日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账簿设置的种类。纳税人应按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使用文字要求。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税控装置使用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5)账簿及凭证保管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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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发票的类型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特定范围继续使用的其他发票。


①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 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③ 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适用的范围。


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③ 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④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⑤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⑥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从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⑦ 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③拆本使用发票;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2)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3)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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