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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全能一本通(视频指导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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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全能一本通(视频指导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书名:经济法基础全能一本通(视频指导版)pdf/doc/txt格式电子书下载

推荐语: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2019教材,2019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随书附赠实务课程(三选一),提升职业应用能力。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著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19-01-01

书籍编号:30534781

ISBN:9787115505583

正文语种:中文

字数:448000

版次:1

所属分类:教材教辅-会计类

全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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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书是全国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的配套辅助用书。


本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及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书设有同步训练和模拟试题,其中同步训练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各章节的重点知识,模拟试题可以帮助考生进行全真考前模拟训练,综合提升应考能力。


本书可以作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主要的备考辅导教材。

前言


本套丛书产生的背景


随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取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了“香饽饽”,更为可喜的是,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取消会计证限制,我们可以“肆无忌惮”地报考,更何况初级会计职称的分量要高于会计从业资格,也就是说初级会计职称成为了评价会计执业能力的“新门槛”。


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会计相关人员的愿望和需求,但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备考,过关的概率可想而知,如果有一套能够帮助读者系统、全面、高效率地进行复习的辅导书,不仅可以一解考生之忧,而且可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积累。为此,中华会计网校编写了这套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丛书,本套丛书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全能一本通》和《经济法基础全能一本通》。


为什么选择本套丛书


本套丛书的编写特色可集中概括为“全”“新”“透”三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各章考点,全面讲解


考点全:包含考纲所有考点,科学梳理考纲知识内容,分类明确,条理清晰。


讲解全:每个知识点匹配考试要求、知识精讲、知识点拨及例题讲解,全面夯实读者的基础知识,帮助读者全方位进行备考。


考题全:全面包含经典例题、历年考题、同步强化练习题、全真模拟试题,使读者从学习、强化、巩固、提升,到最后一步通关。


方法全:知识讲解细致,灵活展现各种记忆方法及应试技巧,打造适合每一位读者的辅导教材。


(二)全面创新,助力考试


考纲新:教材及试卷全面依据最新考试大纲进行编排。


方法新:做题方式新,移动课堂轻松学习;讲解方式新,运用多种方法讲解突破难点。


(三)试题解读,深入透彻


讲解透:知识点文字解析、详细、透彻,每个知识点达到精讲精练。


体验透:线上学习、线下体验完美结合,让读者随时随地科学备考,助力考试成功。


我们的愿景


一本好的复习资料,就像一位无形的老师,在你通往成功阶梯的路上助一把青云之力。我们相信,这套凝聚着众多编写老师心血的辅导书定会助你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虽然本套丛书的初衷是希望帮助广大读者顺利通过考试,取得证书。但是我们更希望广大读者能够通过本套丛书学习到专业知识,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从而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和专业技巧,为应对激烈的社会竞争增加砝码。


致谢


多少次呕心沥血,只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教学知识;


多少次精益求精,只希望让生涩的内容浅显易懂;


多少次通宵达旦,只希望将所有知识倾囊相授;


多少次孜孜不倦,只希望最终能帮助学员梦想成真。


本套丛书的编写倾注了众多老师辛勤的汗水,感谢参与本套丛书编写的每位老师,是你们不分昼夜的细心推敲、深入研究,才促使本套丛书的出版。最后,还要特别感谢广大读者朋友,正是你们的支持,才有了我们的成长。


在本书编写与出版过程中,我们尽量做到精益求精,但由于水平和时间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后续服务


本书提供免费的题库供读者练习,扫描二维码登陆中华会计网校App,即可使用。

005-02

中华会计网校App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衷心祝愿各位读者2019收获成功!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情分析


2018年的初级职称考试已经悄然落幕,但回首本次《经济法基础》的考试,有欢笑、有泪水。有人高兴是因为网上说今年的题目较往年简单了,有人悲伤的是因为网上说本次考查很全面,让他们有些措手不及。但这一切真的有如他们口中所说吗?以下是中华会计网校教学专家为大家整理的201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考情分析报告,来为大家揭秘本次的考试情况。


一、各章真题分值占比

008-01

二、具体分析


(一)题型、题量和分值分布

008-02

本次考试依旧沿用之前考核的形式,但考生仍需注意判断题的倒扣分和不定项选择题的少选也给相应分值。


(二)章节分析


第一章 总论

008-03

本章内容在2018的教材中虽有较大幅度的变动,但在实际考核时并未有太多涉及,且考核时出题角度多以原文表述,少有案例形式,考生在学习时,应适当关注书中法条原文的记忆。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高频考点 考核形式 出题角度 难易度
会计核算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原文叙述
会计档案管理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原文叙述、案例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不定项选择题 案例

本章内容在2018年为新增章节,从统计的真题中可知,本章出题角度多为教材原文叙述和小型案例的不定项选择题,虽然考核的内容很全面,但考核的形式较为简单,所以考生在学习此章节时,注意相关内容的理解与记忆。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高频考点 考核形式 出题角度 难易度
商业汇票 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原文叙述、案例
银行账户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 原文叙述、案例
支付结算方式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原文叙述

本章在2018年考核中依旧是“四大名捕”之一,考核形式多样化,各种题型均有涉及,但题目难度多在中下等,且不定项案例题更注重与实际的联系,因此建议考生在学习时切勿死记硬背,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并强化练习。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009-04

本章在往年考核中位处“四大名捕”之首,但今年退居二线,不过两个税种考核形式上,呈现两极分化。增值税的理论、计算以及税收优惠等在各个题型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且考核的知识面也较往年更为全面,消费税的重点则在征税环节、税目以及计算。虽然考核的形式有些许差别,但题目的整体难度并不高,都属于中规中矩的题目,因此考生在学习时,应注意对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勤加练习,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010-02

本章在2018年的考核中一举超越第四章,成为“四大名捕”之首。此章节的比重虽然很大,但却颇为简单,很多新变动的内容在不定项选择题的题干中均有提示,省却了很多记忆的难点;多项选择题的考核与第四章有异曲同工之处,多为两个税种中的计税基础、优惠条款等,因此考生在学习时应夯实基础,注意知识的累积。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010-03

本章在历年考核中属于“花果山十三太保”,今年也不例外。从真题的出题角度来看,本章的考核难度整体下降,并且内容多是征税范围、优惠条款等,因此考生在学习时应多注意此方面的内容,尽量避免在该章失分。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011-02

本章在历年的考核中一直在“打酱油”,今年也未能幸免。但从考核的内容来说,以税款征收、保全措施为主,考核形式也多以时间规定和罚则为主,所以考生在学习时应注意总结记忆,不要花费太多时间。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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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在今年的考核中依旧位列“四大名捕”。考核的角度多样化,但绝大多数属于教材原文的直接引用,并无太多的干扰选项,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对原文的理解和记忆,同时切勿忽略带薪年休假、试用期、医疗期等大量时间性规定的记忆。


(三)命题特点


(1)注重基础,考核形式简单。今年《经济法基础》考试非常注重对基础的考查,客观题中90%~95%都属于对基础性内容的考查。因此考生在学习时应加强基础知识的掌握,切勿找偏难怪的题目进行练习。


(2)考查细致、范围广。今年考核中很多平时并不太能引起考生关注的地方都有了命题点,幸运的是,其题目难度较易,不至于给多数考生带来困扰。因此,在机考的大趋势下,考生在学习时更应注意知识的全面掌握。


(3)重者恒重,从各章题型题量的分布可以看出,虽然今年新加了会计法律制度一章内容,但是在考核中对以往的大分章节并未有影响。像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仍为重点考核章节。故考生在学习时,切勿过分关注新增章节,以免得不偿失。


三、2019年学习规划


2018年的初级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不管是否有遗憾,我们都要感谢曾经努力的自己,学习是一个不断提升自我的过程,我们要不断进取,不让过往成为遗憾,为此我们应有如下准备。


(一)制订属于自己的学习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每个人应制订一份属于自己的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不断的坚持下去,相信到考试时,你会发现考试并不难,都在自己的坚持中!


(二)按时听课


大部分考生自己看书时往往是没有重点的,所以考生应及时的跟着中华会计网校的课程学习,对考核的重点做到了如指掌,非重要考点做到心中有数,试问这样的你考试如何不拿高分呢?


(三)熟悉机考


在考前一定要先熟悉一下机考环境,网校为您精心准备了免费的题库,让你身临其境感受考试氛围,提前进行模拟,这样在真正考试中就会放松心态,正常发挥!


我们只做一件事,就是助您梦想成真!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


(1)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具有“利导性”,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具有“规范性”,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知识点拨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法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认可和制定是两种法的创制方式,其中,“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等规定。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才属于法律关系;不受法律规范调整,而仅属于好意施惠(如“搭便车”、代为投递信件、为人指路、邀请参加吃饭、跳舞、旅游、看电影等)范畴的,不属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即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相应的,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不可能自动发生,而均是由法律事实所致。例如,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可能自动产生,而需要有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两方或者多方。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如表1-1所示。

表1-1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014-01

【例题1·多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 甲市财政局


B. 大学生张某


C. 乙农民专业合作社


D. 智能机器人阿尔法


【解析】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①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一定个人或组织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它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知识点拨


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规则: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证明。


自然人“死亡时间”的认定规则: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其他证明。

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设定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心智健全程度为基础。因此,根据自然人的心智健全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如表1-2所示。

表1-2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014-02

注:“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年龄+心智健全程度”为划分基础,分为三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如表1-3所示。

表1-3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015-01

知识点拨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2•单选题】(2018年)赵某,15周岁,系甲省体操队专业运动员,月收入3000元,完全能够满足自己生活所需。下列关于赵某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赵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赵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赵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1)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2)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题中,赵某仅15周岁,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知识点拨


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主要看两个因素:一是年龄;二是认识判断能力。与肢体是否残疾、智力高低等无关。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分为三类: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如表1-4所示。

表1-4 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内容

015-02

3.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约束。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且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承担。


三、法律事实

016-01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1)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灾、出生、死亡。


(2)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如罢工、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分类如表1-5所示。


表1-5 法律行为的分类

016-02

知识点拨


区别“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关键点是: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例题3·单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 爆发战争


B. 发生地震


C. 签订合同


D. 瓜熟蒂落


【解析】选项ABD属于法律事件。因此,正确答案是选择C。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亦称法的渊源,指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1.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如表1-6所示。

表1-6 法的形式

017-01

知识点拨


我国不适用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可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为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帮助,但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例题4·判断题】(2018年)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 )


【解析】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因此,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2.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当不同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应按如下原则进行解决。


(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特别法优先原则、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实体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位阶交叉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①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③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例题5·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B.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D.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解析】本题四个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进行不同的分类(见表1-7)。对法进行分类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法的各自不同特点,区分不同种类法之间的边界,从而使我们更加深入具体地分析不同法的具体内容。

表1-7 法的分类

018-01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概述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一)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的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的途径。

知识点拨


“民告民”属于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可为仲裁或民事诉讼;“民告官”属于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


1. 或裁或审


(1)选择仲裁还是民事诉讼,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事人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自愿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或裁或审原则)。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装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也装傻”),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 裁后不能再裁或再诉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一裁终局原则)。


【例题6·单选题】(2015年)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双方发生纠纷,期间一直未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解决该纠纷,乙公司可选择的法律途径是( )。


A. 提起行政诉讼


B. 提请仲裁


C. 提起民事诉讼


D. 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1)货款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排除选项AD;(2)当事人之间一直未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说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排除选项B。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二、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 可提请仲裁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 不可提请仲裁的范围


(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①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纠纷;


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例如,甲与乙是夫妻,结婚1年内,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算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因为只有财产权益纠纷才能仲裁,而本案涉及身份关系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2)下列纠纷可提请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① 劳动争议。


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知识点拨


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只是不受《仲裁法》调整而已。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做题时切记审清题意,看清是要求选“不能提请仲裁”的选项,还是“不适用《仲裁法》”的选项。

例如,宋某是甲公司销售部的一名员工,因加班费问题与甲公司发生纠纷,本案不能通过我们通常所说的仲裁程序解决。我国通常所说的仲裁,指的是商事仲裁。宋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但不能通过商事仲裁程序解决。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即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即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其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四)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无效。


(2)既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附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既可以事前达成协议,也可以事后达成协议。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买卖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① 本案中的仲裁协议,实际上是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立的。② 有请求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③ 仲裁事项是买卖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如果事后双方围绕买卖合同是否违约发生争议,或者围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发生争议,这些争议均属于仲裁事项。④ 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北京仲裁委员会。


3.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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